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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管理层级(4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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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原设定依据 |
下放后管理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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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依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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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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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
市经委、霍山县(省试点县)经委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及试点县(市)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 |
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送省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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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 |
2 |
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
市建委、霍山县(省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和12个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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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3 |
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教学科研活动审批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
市林业局、霍山县(省试点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及12个试点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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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 |
4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核准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 |
市商务局、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叶集试验区、霍山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下放管理实施机关:省级以上开发区及12个试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下放的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建筑业企业、印刷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商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不单独设项,归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核准”项内。将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核准权,再下放到省级以上开发区及12个试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类及并购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初审权,再下放到省级以上开发区及12个试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核准或者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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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
市商务局、霍山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名称变更为“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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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石油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批发经营资格初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
市商务局、霍山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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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将“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现名称变更为“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仓储、批发经营资格初审与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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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审批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4〕16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 |
市商务局、霍山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将项目审核权再下放到12个试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到设区的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商务和省财政厅作总量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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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因公出国(境)经贸团组审批 |
《关于重新印发〈有出国任务审批权部门和单位名列〉的通知》(外交部外管函〔1999〕288号)、《关于因公出国审批事项公开问题的处理意见》(领五函〔2004〕776号)、《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省外办关于我省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皖外事组办发〔1997〕2号) |
市商务局、霍山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经外交部授权的合肥、芜湖、马鞍山、安庆四市及马钢自行审批,其余的由设区的市商务部门受理申请报省商务厅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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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配额初审 |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1年令第12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2005年调整及2006年数量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资函〔2005〕127号) |
市商务局、霍山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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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进口商品配额审核 |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38号) |
市商务局、霍山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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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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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额(含纺织品、白银、活猪、活牛)初审 |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2号)、《200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85号) |
市商务局、霍山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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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初审 |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1年第10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9号公告附件一第54项 |
市商务局、霍山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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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核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4年第9号) |
市商务局、霍山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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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核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4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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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霍山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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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外劳务合作及工程承包经营资格初审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
市商务局、霍山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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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及未建交国家、港澳台地区劳务项目审核 |
《外经贸部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外经贸合发〔2002〕137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9号、《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商务部商合发〔2003〕44号) |
市商务局、霍山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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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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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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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审核 |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商务部财企〔2005〕255号) |
市商务局、霍山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现名称变更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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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直销经营许可申请转报、直销企业保证金使用申请转报、企业直销培训及考试年报转报部备案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22号)、《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23号)、《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
市商务局、霍山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项目名称增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申请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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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一般货物自动出口许可 |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9号)、《200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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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霍山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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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一般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
霍山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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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 |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7号) |
市商务局、霍山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省市分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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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技术进口合同登记 |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7号) |
市商务局、霍山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省市分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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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商务部59号公告附件一第72项 |
市商务局、霍山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省市分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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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 |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1年第10号)、《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令2001年第25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9号附件一第56项 |
市商务局、霍山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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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备案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 |
市商务局、霍山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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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 |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令〔2002〕第4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9号附件一第92项 |
市商务局、霍山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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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 |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 |
市商务局、霍山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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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确认 |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95〕95号)、《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外经贸部外经贸资发〔1996〕第822号) |
市商务局、霍山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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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
29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
《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 |
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省、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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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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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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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
市环保局、霍山县环境保护行政管部门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12个试点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市批霍山县建设项目(除化工、印染、酿造、农药、化学制浆、电镀以及其它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除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下放由霍山县试点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将“省管房地产开发项目、市政工程项目(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除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下放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2个试点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5类放射源和3类射线装置逐步委托有监管能力的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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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核准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 |
市环保局、霍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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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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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生活垃圾处理场所、设施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核准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市环保局、霍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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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12个试点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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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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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市环保局、霍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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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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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 |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
市环保局、霍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12个试点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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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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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市环保局、霍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12个试点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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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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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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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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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局 |
38 |
国有粮站(库)的拆除、变买审批 |
《商业部关于修订颁发过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商业部商储粮字[1987]12号) |
市粮食局、霍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及12个试点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仓容规模在1000吨以下或者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粮站(库)的拆除、变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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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 |
39 |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
《价格法》 |
市、霍山县政府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和12个试点县(市)政府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将部分权限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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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路局
市公路局 |
40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的设置许可 |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涉及高速公路许可不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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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06〕71号文件规定下放由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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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许可 |
《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国发〔1987〕92号) |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涉及高速公路许可不下放) |
皖政办〔2006〕71号文件规定下放由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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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涉及高速公路许可不下放) |
皖政办〔2006〕71号文件规定下放由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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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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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 |
区县税务机关批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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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
市地税局 |
44 |
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或者因城市规划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市、县区局主管地税机关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主管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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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市、县区局主管地税机关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市、县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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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 |
市地税局、霍山县地税局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12个试点县(市)地税机关 |
将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下放到12个试点县(市)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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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福利企业认定及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
市、县区局主管地税机关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主管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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