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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机动车登记规定》 新增9种交通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08-10-08   来源:大别山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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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7日,记者从市车管所了解到,本月起开始实施的新版《机动车登记规定》,新增加的“法律责任”一章,细化及明确了部分处罚标准,值得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关注,不要触犯,同时,还明确了车管所民警也可作为执法主体。
  据车管所一位工作人员介绍,新版《机动车登记规定》新增了6种交通违法行为,并细化了3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设定处罚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
  据介绍,这9项交通违法行为是:对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机动车车身标识或广告影响安全驾驶;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规定时限(10日)办理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时限(30日)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30日)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
  另据了解,9种交通违法行为中,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将被罚款500元,其他8种交通违法罚款标准是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但车管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他们还是以警告、教育为主,但处罚可能将于近日启动,希望车主能够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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