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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范土地登记收费
   发布时间:2008-09-05   来源: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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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厅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收费,根据土地登记内容的不同,(1)土地总登记与土地初始登记收费,其中: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农民建房只允许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标准减半收取。(2)土地变更登记和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封查登记)单位按每宗地500元收取,城镇居民按每宗地30元标准收取。(3)注销土地登记不收取土地登记费。
  土地登记收费已包含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等内容,国土部门收取土地登记费后,不得再另行收取地籍测绘费。
  我市价格主管部门贯彻省有关文件规定,已要求国土部门及时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加强对执收单位的督查工作,确保执收单位严格按照调整后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并在收费场所进行收费公示,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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