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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物价局通知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8-08-27   来源: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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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财政厅、物价局贯彻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通知,我省已于2006年取消有关工商、税务、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有关收费单位出具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各有关执收单位要加强对相关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建立台帐备查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自主创业收费优惠政策,切实把党和政府对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的关怀落到实处。
  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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