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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物价制定三类车施救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08-06-25   来源:大别山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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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按照省有关道路交通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我市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车等施救收费标准,试行期限到2010年3月4日。
  据介绍,以上三类车施救收费标准为10公里以内,每次50元;超过10公里,每超过1公里加收4元拖行费。施救里程为事故发生地至停车场里程,不收空驶费。在公路上施救收取起步费后,不再收空驶费和拖行费。
  此外,按照省有关规定,我市对货车、客车等机动车因故障抛锚或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行驶而影响道路交通的,由拖车服务单位将车辆拖移至最近的停车场或修理厂,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停放车辆,实施拖引时不收取任何费用。交通事故车辆,按规定需要暂扣的,或因车主(驾驶员)责任不能及时对违章车辆进行处理的,需拖、吊至停车场停放保管的,按实际停放天数根据停车场所的标准收取保管费,同时保障车辆及所属部件和车上货物等安全。因车主(驾驶员)要求施救,施救车辆到达现场,而车主(驾驶员)已自行排除障碍,不需施救的,仅按标准收取空驶费,不再收取起步费、拖行费等费用。
  因重、特大交通事故中的损毁车辆,必须加以整修方可拖、吊的,另收取修整费,重大交通事故每车收费50元,特大交通事故每车收费100元。对影响交通畅通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现场散落物,应车主(驾驶员)要求,或在与驾驶人员无法联系的情况下,施救服务单位可对事故现场散落物进行清理,收取现场清理费,每起重、特大交通事故收费100元。一般交通事故以及车主(驾驶员)自行清理的,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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