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 安 市 统 计 局
2008年5月26日
农业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
六安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116.22万户,比1996年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时减少8.95%。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53.46%,比10年前减少29.72个百分点。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1735个。
表1 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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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经营户 |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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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户) |
比重(%) |
数量(个) |
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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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162195 |
100.0 |
1735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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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业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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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植业 |
1095026 |
94.2 |
127 |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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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 |
49149 |
4.2 |
438 |
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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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 |
13913 |
1.2 |
108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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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 |
2306 |
0.2 |
386 |
22.3 |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1081 |
0.2 |
676 |
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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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从业人员
2006年末,全市农业从业人员186.61万人,其中:男性占45.54%,女性占54.46%。按年龄分,20岁以下占3.16%,21-30岁占10.63%,31-40岁占23.77%,41-50岁占22.14%,51岁以上占40.30%;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占14.53%,小学占45.29%,初中占37.91%,高中占2.13%,大专及以上占0.14%。
表2 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及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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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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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从业人员数量(人) |
1866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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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从业人员性别构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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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
45.54 |
|
女 |
5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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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从业人员年龄构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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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以下 |
3.16 |
|
21-30岁 |
10.63 |
|
31-40岁 |
23.77 |
|
41-50岁 |
22.14 |
|
51岁以上 |
4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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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业从业人员文化程度构成(%) |
- |
|
文盲 |
14.53 |
|
小学 |
45.29 |
|
初中 |
37.91 |
|
高中 |
2.13 |
|
大专及以上 |
0.14 |
三、农业技术人员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技术人员6562人,其中,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的4149人。按职称分,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470人、2327人和3765人。
表3 农业技术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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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人) |
|
农业技术人员 |
65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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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
3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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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
2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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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 |
470 |
四、农业机械及使用情况
全市农业机械装备水平较第一次农业普查时有了显著提高。2006年末,全市大中型拖拉机4175台,比1996年末增长51.10%;小型拖拉机360730台,增长3.37倍;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3870台,增长2.05倍;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510750台,增长4.41倍;联合收割机4397台,增长24.71倍。
表4 主要农业机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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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台) |
|
大中型拖拉机 |
4175 |
|
小型拖拉机 |
360730 |
|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 |
3870 |
|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 |
510750 |
|
联合收割机 |
4397 |
2006年,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64.65%,比1996年提高30.72个百分点;机电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26.78%,比1996年下降5.81个百分点;喷、滴、渗灌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0.01%。机播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3.84%,比1996年提高了2.28个百分点;机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45.61%,比1996年提高了44.85个百分点。
表5 农业机械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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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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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耕地面积的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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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耕面积 |
6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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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灌溉面积 |
26.78 |
|
喷灌、滴灌渗灌面积 |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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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播种面积的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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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播面积 |
3.84 |
|
机收面积 |
45.61 |
五、设施农业
2006年末,全市温室面积275.10亩,大棚面积8835.90亩,农业生产用房面积1618.34万平方米。2006年度,在温室和大棚中,种植蔬菜15871.00亩,食用菌793.6亩,水果125.2亩,园艺苗木885.80亩,果用瓜428.00亩。
表6 设施农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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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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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面积 |
2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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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面积 |
88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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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用面积(万平方米) |
161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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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和大棚中主要作物种植面积: |
253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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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 |
158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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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 |
7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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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 |
1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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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艺苗木 |
8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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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用瓜 |
428.0 |
注:
1.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 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市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农业从业人员:指2006年末从业人员中,以农业为主要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我市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3.农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专门技能并具有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档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4.农业机械: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大中小型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其具体解释是:
大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即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有链轨式和轮式两种。
小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大中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例如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旋耕机等农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小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联合收割机指在收获过程中同时可以完成几项作业 (如收割和脱粒等)的收割机械,如谷物联合收割机、棉花联合收获机 (摘棉机)。有牵引式和自走式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