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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四号)
   发布时间:2008-06-02   来源: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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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     安     市      统     计     局

2008年5月26日

 

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123.88万户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宅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26.54平方米。99.82%的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119.98万户,占96.86%;拥有2处住宅的3.58万户,占2.89%;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883户,占0.07%。
  住宅类型主要为平房。其中,居住平房的72.48万户,占58.51%;居住楼房的51.36万户,占41.46%。
  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混结构。住宅为砖混结构的75.42万户,占60.88%;砖木结构的23.31万户,占18.8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4.37万户,占11.60%;竹草土坯结构的9.90万户,占8.00%;其它结构的8805户,占0.71%。

表1  住房面积与构成

                                                    

 

全市(%)

户均拥有住房面积(平方米)

126.5

按拥有住房数量分的住户构成

 

拥有1处住宅

96.8

拥有2处住宅

2.9

拥有3处以上住宅

0.1

没有住宅

0.2

按住房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楼房

41.5

 平房

58.5

 其他

--

按住房结构分的住户构成

 

 钢筋混凝土

11.6

 砖混

60.9

 砖木

18.8

 竹草土坯

8.0

 其他

0.7

 

  二、饮用水
  
有5.29万户反映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占4.27%。使用管道水21.43万户,占17.30%。
  有2.99万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2.41%;69.38万户的饮用水为深井水,占56.01 %;48.92万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39.49%;1.25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江河湖水,占1.01%; 8971户的饮用水为池塘水,占 0.72%;1209户的饮用水来源于雨水,占0.10%;3186户的饮用水来源于其它水源,占0.26%。

表2  饮用水情况

                                                  

 

全市(%)

获取饮用水困难住户的比重

4.3

使用管道水住户的比重

17.3

按饮用水水源分的住户构成

 

 净化处理过的饮用水

2.4

深井水

56.0

浅井水

39.5

 江河湖水

1.0

 池塘水

0.7

 雨水

0.1

  其他水

0.3

 

  三、炊事能源
  
农村住户炊事使用的能源主要为柴草。其中,主要使用柴草的103.23万户,占83.33%;主要使用煤的14.28万户,占11.53%;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5.78万户,占4.66%;主要使用沼气的1094户,占0.09%;主要使用电的4334户,占 0.35%;使用其它能源的436户,占0.03%。

表3  按主要使用的炊事能源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全市(%)

   柴草

83.3

  煤

11.5

  煤气、天然气

4.7

  沼气

0.1

  电

0.4

  其他

--

 

  四、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厕所的2.49万户,占2.01%;使用旱厕的73.13万户,占59.03%;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48.26万户,占38.96%。

表4  按家庭卫生设施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全市(%)

 水冲式厕所

2.0

 旱厕

59.0

 简易厕所或无厕所

39.0

 

  五、耐用消费品
  
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84.15台、固定电话63.36部、手机 63.55部、电脑0.58台、摩托车36.73辆、汽车2.44辆。

表5 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单位

全市

彩电

台/百户

84.1

固定电话

部/百户

63.4

手机

部/百户

63.5

电脑

台/百户

0.6

摩托车

辆/百户

36.7

汽车

辆/百户

2.4

 

注:
  
1.住宅:一般指上有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住宅面积:指住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房建筑面积。
  3.获取饮用水困难:主要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4.炊事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中使用的主要能源。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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