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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淠河总干渠六安段饮用水水源综合整治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8-04-02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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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2008]6号

  为保护淠河总干渠六安段饮用水水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现就淠河总干渠六安段饮用水水源综合整治通告如下:
  一、为保护淠河总干渠六安段饮用水水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决定对淠河总干渠六安段自樊通桥至罗管闸河段的饮用水水源实行综合整治。凡在上述范围内非法捕鱼、客货运输、以船为家居住的,其业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必须自行迁移。
  二、从事渔业捕捞应依法获得许可,持证捕捞,严禁炸鱼、毒鱼、电鱼。在上述区域内,未经许可违法捕捞,由渔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三、在综合整治范周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靠船舶。海事管理部门对未取得航运许可证的船舶,应依法取缔。
  四、按照《安徽省城镇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向饮用水水源倾倒垃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严禁向水体排放污水及从事游泳、洗涤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市环境保护等部门对违反规定者应依法予以查处。
  五、凡未取得船舶建造经营资质和营业执照,擅自生产、改造船舶的,由市工商牵头、质监、经委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取缔。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规划范围内乱搭乱建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物,依法予以拆除。
  七、市政府成立淠河总干渠六安段综合整治协调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协调综合整治工作。金安、裕安区政府及市城管执法、渔政、海事、工商、环保、建委、经委、交通、公安、质监、水利、淠史杭等部门要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各负其责,依法行使职权。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六安市人民政府
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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