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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2008〕6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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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范围 |
200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下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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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 |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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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基本
养老
金的
标准 |
普
调 |
1 |
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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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下同)每满一年另增加1.5元,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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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特 殊 条 件 调 整 |
1 |
退休前获得副高职称或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退休前获得正高职称或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享受全薪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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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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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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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到达70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到达80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但在2006年、2007年调整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另增加30元至50元养老金的女性退休人员,不再按本条规定另增加基本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