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六安市城区出租汽车客运计费办法的通知
六价业[2007]1号
各出租车公司:
市物价局、交通局《六安市区出租汽车客运计费办法》(六价业〔2001〕60号)颁布实施以来,在物价、交通部门和各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制止住了出租汽车运价不统一、计费混乱的局面,经营秩序有了很大改观。近年来,出租汽车在管理、运营等各方面都有了很大变化,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经多次听证会听证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市区出租车计费办法作了几次变动,为规范收费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六安市出租汽车客运计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六安市物价局 六安市交通局
二00七年一月十一日
六安市城区出租汽车客运计费办法
一、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出租汽车客运是以轿车、小型客车为主,根据乘客要求的时间、地点上下车及等候,按计程或计时收费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在六安城区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适用本办法。
四、出租汽车在受租用期间,未经租用人同意,驾驶员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
五、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收费时,必须向乘客出具统一、规范的出租汽车收费票据。
六、六安城区出租汽车按照下列标准计费:
1、每车起租基价计费里程为2千米,不足起租基价里程按起租基价里程计收运费,超过起租基价里程后,按照实际超过的行驶里程计价收费。
2、出租汽车在当日23时至次日5时之间为夜间行车。夜间行车计费按照夜间运价标准执行。
3、出租汽车运费结算,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据实收取。
4、出租汽车被租用期间,途中乘客要求停车或等候返程,等候时间累加在10分钟内,免收等候费用。超过免费等候时间,每延候1分钟,加收0.1车千米租价的等候费。
5、租用出租汽车用车单程连续行驶超过20千米(不含20千米,下同),超过的里程加收50%车千米租价的空驶损失费。
6、出租汽车通过国家规定的收费公路、桥梁、渡口、隧道等所发生的通行费,均由乘客负担。
7、不同等级的出租汽车运价的具体计费标准见附表。
七、出租汽车必须安装并使用经鉴定合格的计程计价器,不安装或不使用计程计价器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六安市物价局、交通局六价业[2001]60号文件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交通局负责解释。
表:
六安市城区出租汽车运价表
|
车辆等级 |
代表车型 |
计价收费标准 |
|
起租基价
(元/2千米) |
车千米租价(元) |
|
5:00-23:00 |
23:00-
次日5:00 |
|
中级车型 |
普通桑塔纳、捷达、富康、奇瑞及相应车型 |
4.00 |
5.00 |
1.20 |
|
普通车型 |
夏利、千里马、吉利及相应车型 |
4.00 |
5.00 |
1.00 |
注:23:00-次日5:00中都不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