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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的涉及私人投资和收益政策规定公告
   发布时间:2006-09-11   来源:六安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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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的涉及私人投资
和收益政策规定公告

  为鼓励、支持和引导私人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我办根据市政府要求,对2005年以前市本级出台的内容涉及私人投资和收益的规范性文件(市委、市政府包括原地委、行署联合发布的,市政府包括原行署发布的,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包括原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市政府办公室包括原行署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经过清理,其中全文涉及私人投资和收益政策的20件规范性文件仍需继续执行,有56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涉及私人投资和收益政策,共99项内容仍需继续执行。按照市政府要求现予以公告。

 

六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七日 

 

继续执行的涉及私人投资和收益政策规定一览表

 

序号

内容

文件及文号

 

1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没有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关于发布六安地区首批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署办〔1988〕9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的企事业单位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期间内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关于发布六安地区首批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署办〔1988〕9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省规定的低线标准执行,即:取用地表水的,每立方米为0.02元;取用矿泉水、地下热水以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的水,每立方米为0.08元;取用其他地下水的,每立方米为0.03元。水力发电用水,每千瓦小时为0.005元。

关于贯彻实施省政府皖政〔1993〕24号通知的具体规定(署发〔1993〕65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皖政〔1993〕2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4

对于因历史包袱沉重导致的特困企业,一时无力支付水资源费的,可经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给予缓征或一定额度的减免。

关于贯彻实施省政府皖政〔1993〕24号通知的具体规定(署发〔1993〕65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皖政〔1993〕2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5

我区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一般不得开办有线电视台(站),确因特殊情况(如国防、公安等)需开办的,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逐级上报并获批准后,方可筹建。

关于加强有线电视建设管理的通知(署发〔1993〕73号)

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6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必须使用省级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并向所在地县以上广播电视局备案。

关于加强有线电视建设管理的通知(署发〔1993〕73号)

符合《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7

凡从事个体、私营机动车辆客货营运的运输户,首先经当地公安部门检验办理驾驶证、行车证,交通部门办理营运证,保险公司办理车辆法定保险,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持营业执照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方可从事营运。

批转行署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个体私营机动车辆运输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署发〔1994〕37号)

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8

凡不按规定参加保险的车辆,一律不准年审、行驶和营运。

批转行署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个体私营机动车辆运输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署发〔1994〕37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9

凡在地震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先行申报,由管理地震工作部门派员进行实地勘测,经确认无影响后,发给《地震观测环境影响鉴定书》,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立项、建设工程规划等审批手续。

关于印发《六安地区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办法》的通知(署办〔1994〕34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10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为本地区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劳服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全体人员。

批转行署劳动局关于我区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署发〔1995〕43号)

符合《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

11

任何企业不得以“入厂押金”、“风险金”等方式,向被招收人员收取货币作为录用和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

批转行署劳动局关于我区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署发〔1995〕43号)

符合《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

12

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技术岗位人员应全部持证上岗。

关于印发《六安地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六署〔1996〕76号)

符合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相关规定

13

培训期满的学徒工和转岗、转业人员,必须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考核),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方可就业和上岗。

关于印发《六安地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六署〔1996〕76号)

符合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相关规定

14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其职业技能工资部分应以职业技能鉴定的等级作为依据。没有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对中级工以上实行工人技术等级工资补贴。

关于印发《六安地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六署〔1996〕76号)

符合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15

不论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还是事业单位,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经济开发建设,都必须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实行环境保护第一审批权。

关于在全区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履行第一审批权的通知(六署〔1996〕142号)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16

对于没有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和管理程序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准划拨土地,工商部门不准登记注册,银行不准提供资金。

关于在全区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履行第一审批权的通知(六署〔1996〕142号)

符合《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17

工伤保险的范围是本区境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

关于印发《六安地区实施〈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六署〔1997〕119号)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18

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经营形式,都必须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合同。

关于印发《六安地区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六署〔1998〕1号)

符合《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

19

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是本区境内各类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除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全部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关于印发《六安地区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六署〔1998〕1号)

符合《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

20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缴所欠款额外,可按日加收所欠金额2‰的滞纳金。收缴的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关于印发《六安地区劳动监察实施细则》的通知(六署〔1998〕91号)

符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21

实行水面养殖使用证制度。

关于加强依法治渔工作的通知(六署办〔1998〕32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

22

开展渔船登记、检验,征收渔船登记检验费。

关于加强依法治渔工作的通知(六署办〔1998〕32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相关规

23

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具体负责本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机构,小型企业应当有专门具体负责本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人员。支柱产业的龙头企业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国家或省级技术中心。

关于印发《六安地区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暂行办法》的通知(六署〔1999〕63号)

符合《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的相关规定

24

县市应对所属企业的耗能大户采取重点措施,实施节能降耗,督促企业对国家限期淘汰的高能耗设备及时进行改造。

关于印发《六安地区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暂行办法》的通知(六署〔1999〕63号)

符合《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的相关规定

25

企业技术进步投资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幅度;技术开发投资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期科技费用的总体增长幅度;技术改造投资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期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幅度。

关于印发《六安地区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暂行办法》的通知(六署〔1999〕63号)

符合《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的相关规定

26

用于技术开发的投资总额,一般企业不得少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大型企业和省级以上技术中心企业不低于3%,高新技术企业应达到5%以上。

关于印发《六安地区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暂行办法》的通知(六署〔1999〕63号)

符合《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的相关规定

27

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关于印发《六安地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六署〔1999〕93号)

符合《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皖政〔2003〕80号)的相关规定

28

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关于印发《六安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署〔1999〕127号)

符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

29

全文(综合性鼓励支持类涉私政策)

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六发〔2000〕13号)

 

30

全文(综合性鼓励支持类涉私政策)

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六发〔2000〕19号)

 

31

全文(综合性鼓励支持类涉私政策)

六安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的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号)

 

32

六安市境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安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

符合《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及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

33

全文(综合性鼓励支持类涉私政策)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通告(六政〔2000〕27号)

 

34

城市污水处理费自2000年6月1日始抄见水量起执行,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皖政秘〔2000〕62号文件执行,即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期间,收费标准为生活用水0.30元/立方米,生产用水0.35元/立方米,经营用水0.5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厂运行期间,生活用水0.60元/立方米,生产用水0.70元/立方米,经营用水1.00元/立方米。

关于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六政〔2000〕50号)

 

35

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全面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六政〔2000〕67号)

符合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相关规定

36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的个体工商经营者,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有关开业手续。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全面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六政〔2000〕67号)

符合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相关规定

37

全市从事木竹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符合条件的核发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证的木竹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不准从事木竹经营、加工。

批转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六政〔2000〕140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相关规定

38

全文(综合性鼓励支持类涉私政策)

转发行署人事局《关于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做好人才人事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地办〔2000〕4号)

 

39

各县、区外经贸委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时,工商部门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时,应提出组建工会的要求。

转发市总工会等七个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改制企业和新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办〔2000〕19号)

符合《工会法》、《安徽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相关规定

40

新建企业工会的经费按《工会法》的规定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逐月提取。

转发市总工会等七个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改制企业和新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办〔2000〕19号)

符合《工会法》、《安徽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相关规定

41

全文(综合性鼓励支持类涉私政策)

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外商投资服务测评与奖惩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0〕10号)

 

42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为辖区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

关于印发六安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六政办〔2000〕21号)

符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

43

全文(综合性鼓励支持类涉私政策)

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六发〔2001〕3号)

 

44

鼓励和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对回乡人员新办企业在审批手续上简化办事程序,提供规范、便捷的服务;在场地安排上给予优先;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或贴息;在税费征缴上,除享受国家和省市各方面优惠政策外,三年内免收所有行政性收费,并在人口管理、教育、住房等多方面制定吸引外出人员回乡创业的政策。

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意见(六发〔2001〕21号)

 

45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失业保险。

六安市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

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46

凡在六安市境内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科工法字〔2000〕562号文件的要求,申请办理由市物资主管部门同意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经营企业凭照》和市、县公安局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营业执照。

转发市物资局  公安局  工商局关于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六政办〔2001〕26号)

此项关于市物资主管部门的职能已转至市商务局。

47

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包括中央在皖企业)在岗职工每人每年交纳20元。

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六政办〔2001〕48号)

符合《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皖政〔2000〕3号)的相关规定

48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应参加医疗救助。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1〕55号)

符合《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0〕94号)的相关规定

49

参加市直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用人单位,按照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20元的筹资标准筹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补充费。

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补充金筹集试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1〕56号)

符合《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及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

50

鼓励各类投资者采取合资、合作、独资、品牌买断、设备入股和租赁、“三来一补”等形式来我市投资,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我市企业资产重组。

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经贸工作的决定(六发〔2002〕15号)

 

51

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下简称社会力量)可以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以自筹资金和收取学杂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各级学校。

六安市社会力量办学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

不违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

52

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为重点。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

六安市社会力量办学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

不违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

53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在引进资金、教学设备等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学校的同等待遇。

六安市社会力量办学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

不违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

54

(社会力量)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六安市社会力量办学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

不违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

55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内容必须真实,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刊登、播放、张贴。

六安市社会力量办学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

不违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

56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按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审批机关对教育机构实行经费开支和财务管理定期审计制度。

六安市社会力量办学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

不违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

57

允许(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并为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六安市社会力量办学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

不违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

58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持有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六政〔2002〕27号)

符合《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59

本市市区(含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党政群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在六安的省、部属单位)、驻军、学校、集贸市场、各类摊点和市区居民(含暂住人口)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关于印发《六安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2002〕65号)

符合《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的相关规定

60

全文(综合性鼓励支持类涉私政策)

关于皋陶陵区项目建设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六政办〔2002〕14号)

 

61

经营性临时占道只收取环境卫生服务费,具体标准按市物价、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区临时占道摊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2〕52号)

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62

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计算基数。

转发市地税局  市总工会关于市直企事业单位应上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收的意见的通知(六政办〔2002〕59号)

符合《安徽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相关规定

63

申请人在本市境内申请登记设立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申请企业变更登记,其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均纳入并联审批。

关于印发《六安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2〕74号)

符合皖政办〔2002〕5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64

全文(综合性鼓励支持类涉私政策)

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六发〔2003〕1号)

 

65

全文(综合性鼓励支持类涉私政策)

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2003年工业改革发展意见(六发〔2003〕2号)

 

66

全文(综合性鼓励支持类涉私政策)

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六发〔2003〕14号)

 

67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1、六安市城区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2、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六安市城区每平方米40元,县城关镇每平方米32元。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六安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办法》的通知(六政〔2003〕51号)

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皖政办〔2002〕80号)的相关规定

68

从2003年8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现有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要逐步限产,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改造。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六政秘〔2003〕110号)

符合《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9号令)的相关规定

69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农民自建住房除外),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向当地墙改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代征单位足额预缴专项基金。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六政秘〔2003〕110号)

符合《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9号令)的相关规定

70

我市境内的国有、集体、私营、外资等各类企业,均应无条件地为其所有用工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六政办〔2003〕11号)

符合《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

71

全文(综合性鼓励支持类涉私政策)

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六发〔2004〕1号)

 

72

全文(综合性鼓励支持类涉私政策)

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六发〔2004〕2号)

符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相关规定

73

全文(综合性鼓励支持类涉私政策)

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全市工业改革发展意见(六发〔2004〕3号)

 

74

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要认真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鼓励各种市场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

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林业发展的意见(六发〔2004〕6号)

 

75

对民营、集体和个人开办的体育健身经营项目按3%征收营业税;对按国家规定设立的青少年运动场所和青少年俱乐部开展的体育经营活动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体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六发〔2004〕10号)

符合《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体育发展的意见》(皖发〔2003〕8号)的相关规定

76

扩大引智领域,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国外智力。

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六发〔2004〕13号)

 

77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六政〔2004〕51号)

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

78

矿山、危险物品及其他存在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含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六政〔2004〕51号)

符合《安全生产法》、国发〔2004〕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79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安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六政〔2004〕52号)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80

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从2004年1月1日起再次调高个体税收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由原来市区月销售额3000元、县及县以下地区2500元,一律提高到5000元;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的,由原来市区月销售额2000元、县及县以下地区1500元,一律提高到3000元;按次(日)纳税销售额由原来的50元提高到每次(日)200元。

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做好税收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意见的通知(六政办〔2004〕6号)

符合皖国税发〔2003〕50号、皖国税发〔2004〕9号、皖国税办〔2004〕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81

按照“管住户籍、电子定税、申报纳税、盯住大户”原则,清除非法定的管理环节,实行“阳光作业”,推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征收方式,简化个体税收征管办法,提高个体税收管理透明度,方便纳税人办税。

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做好税收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意见的通知(六政办〔2004〕6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皖国税发〔2003〕8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82

本市行政区内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等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六安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六政办〔2004〕14号)

符合《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2001〕27号)、《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的相关规定

83

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定额标准:六安建成区,一等土地每平方米4元,二等土地每平方米3元,三等土地每平方米2元;金安区、裕安区,一等土地每平方米1.5元,二等土地每平方米1元;叶集试验区,一等土地每平方米1.5元,二等土地每平方米1元。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六政办〔2004〕15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7号令)、《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第3号令)的相关规定

84

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关于全额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六政办〔2004〕58号)

 

85

全文(综合性鼓励支持类涉私政策)

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六发〔2005〕1号)

 

86

全文(综合性鼓励支持类涉私政策)

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全市工业发展改革的意见(六发〔2005〕2号)

 

87

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出租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予以扶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股等多种形式,兴办职业院校。特别要鼓励和支持办学基础较好的民办培训机构在符合条件的专业试办中等学历层次的职业教育。民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同等义务与权利。积极引进发达地区和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来六安单独或合办职业院校和分校。对来六安举办职业教育的,可比照享受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振兴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六发〔2005〕12号)

符合《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振兴职业教育的发展意见》(皖发〔2004〕25号)的相关规定

88

各类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

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振兴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六发〔2005〕12号)

符合《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振兴职业教育的发展意见》(皖发〔2004〕25号)的相关规定

89

推行城镇公用事业民营化、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运营企业化、设施享用商品化。加大对路桥冠名权、小城镇空间资源及基础设施的经营。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民间资本、私人资本和境外资本等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六发〔2005〕15号)

符合《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化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皖政〔2001〕94号)的相关规定

90

在小城镇新办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申报批准,前三年减免企业所得税;后两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六发〔2005〕15号)

符合《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化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皖政〔2001〕94号)的相关规定

91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六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

符合《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65号令)的相关规定

92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

符合《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65号令)的相关规定

93

(农村公路建设)招标工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定具有三级以上公路施工资质、资信的企业参与建设。

印发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六政〔2005〕11号)

符合《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2年第2号令)的相关规定

94

全文(综合性鼓励支持类涉私政策)

关于印发《六安市招投标统一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2005〕26号)

 

95

全文(综合性鼓励支持类涉私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证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率的通知(六政〔2005〕27号)

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中心服务项目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05〕6号)的相关规定

96

实行食品安全准入制度。

关于印发六安市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的通知(六政〔2005〕31号)

符合《安徽省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2005-2007)》的相关规定

97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六政〔2005〕46号)

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

98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5至10元的标准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六政〔2005〕46号)

符合《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

99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合同,在合同中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处理、召回、退货等条款。

关于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等“一办法、六制度”的通知(六政办〔2005〕13号)

符合《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4号令)、《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工商消字〔2005〕第71号)的相关规定

100

实行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关于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等“一办法、六制度”的通知(六政办〔2005〕13号)

符合《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4号令)、《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工商消字〔2005〕第71号)的相关规定

101

实行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关于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等“一办法、六制度”的通知(六政办〔2005〕13号)

符合《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4号令)、《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工商消字〔2005〕第71号)的相关规定

102

实行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

关于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等“一办法、六制度”的通知(六政办〔2005〕13号)

符合《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4号令)、《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工商消字〔2005〕第71号)的相关规定

103

实行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制度。

关于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等“一办法、六制度”的通知(六政办〔2005〕13号)

符合《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4号令)、《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工商消字〔2005〕第71号)的相关规定

104

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关于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等“一办法、六制度”的通知(六政办〔2005〕13号)

符合《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4号令)、《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工商消字〔2005〕第71号)的相关规定

105

实行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关于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等“一办法、六制度”的通知(六政办〔2005〕13号)

符合《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4号令)、《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工商消字〔2005〕第71号)的相关规定

106

全文(综合性鼓励支持类涉私政策)

关于印发《六安市重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全程帮办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5〕40号)

 

107

凡在六安城区进行商品房开发的企业,应按市建委在小区规划批文中所确定的提供社区用房面积,无偿提供社区用房。

转发关于六安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社区用房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六政办〔2005〕62号)

符合《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皖办发〔2001〕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基础建设切实解决“四有”问题的通知》(厅〔2003〕31号)的相关规定

108

对市建委批文中没有明确规定提供社区用房面积的早期开发地块,由开发企业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01〕21号文件规定,向社区无偿提供50m2以上社区用房。

转发关于六安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社区用房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六政办〔2005〕62号)

符合《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皖办发〔2001〕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基础建设切实解决“四有”问题的通知》(厅〔2003〕31号)的相关规定

109

对无证和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企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收回或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收回或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关于印发六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05〕72号)

符合《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5〕64号)的相关规定

110

凡逾期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矿山(企业),一律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立即停供火工品,停止供电,注销一切证照。

关于印发六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05〕72号)

符合《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5〕64号)的相关规定

111

对不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开采企业及矿石来源小于10万吨的铁矿选矿厂,不予行政许可;对未依法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或尾矿库未经资质设计单位、未经安全评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污染环境、破坏耕地、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矿厂,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

关于印发六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05〕72号)

符合《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5〕64号)、《六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的相关规定

112

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列入禁采地的各类风景区、保护区以及312国道、105国道及六舒路等市内重要主干道两旁500米范围内的露天采石场,采矿权已到期和过期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未到期的,也最迟于2006年底前全部撤出或关闭。

关于印发六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05〕72号)

符合《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5〕64号)、《六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的相关规定

113

对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窑厂,要按照省政府159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5〕42号文的规定,属于关闭淘汰的,要坚持予以关闭淘汰。对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原则暂停发放新的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的资料一律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关于印发六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05〕72号)

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5〕64号)的相关规定

114

对未制订小矿整合方案,减少小矿数量未达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十五”末目标的县区,不得恢复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颁发采矿许可证工作。

关于印发六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05〕72号)

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5〕64号)的相关规定

115

凡市场竞争取得的矿业权,一律缴纳矿业权价款;凡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手续时,一律评估并按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关于印发六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05〕72号)

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5〕64号)的相关规定

116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关于印发六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05〕72号)

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5〕64号)的相关规定

117

凡未经资质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金属矿山,必须于2006年12月底前补编完成,否则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

关于印发六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05〕72号)

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5〕64号)的相关规定

118

对年检不合格企业,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工商部门暂不予工商营业执照年审、公安部门暂停其火工用品、供电部门暂停供电,直至整改合格。

关于印发六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05〕72号)

符合《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5〕64号)的相关规定

119

全文(综合性鼓励支持类涉私政策)

关于同意市审批办证中心窗口单位刊刻使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的批复(六政办秘〔2005〕71号)

  

政策链接:关于停止执行3项涉及私人投资和收益政策规定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16项涉及私人投资和收益政策规定的通知

 

相关链接  
· 安徽省中等城市交通建设项目——六安市城市道路公交场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公告 (08-11-28)
· 六安市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 (08-11-28)
· 关于举办“在线访谈”活动的公告(二十九) (08-11-21)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六安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组织参加应急管理知识竞赛的通知 (08-11-18)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参加应急管理知识竞赛的通知 (08-11-17)
· 关于申报2008年度六安市中小企业发展创新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 (08-11-13)
· 关于市政府网站2008年9月份在线回复情况的通报 (08-11-12)
· 关于举办“在线访谈”活动的公告(二十八) (0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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