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放射源申报、登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要求,现就开展全市放射源申报、登记工作通告如下:
一、范围:全市使用、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源企事业单位
二、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8月10日
三、要求:驻市区的中央、省属、市属涉源单位到市环保局进行放射源依法申报登记,其他涉源单位到所在县(区)环保局进行放射源申报登记。同时驻市区的中央、省属、市属涉源单位到市卫生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其他涉源单位到所在县(区)卫生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四、法律责任:拒报、谎报、拒绝现场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为便于群众反映疑似放射源物体或放射性污染,请拨打环保举报电话12369。对涉源单位违反职业病危害申报的,请拨打卫生举报电话0564--3379890。
特此通告。
六安市环境保护局 六安市公安局 六安市卫生局
200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