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 信 须 知
一、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及其成员。
二、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四、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有关部门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人认为不便载明姓名(名称)、住址的可以不载明。
六、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七、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只在网上回复。涉及保密事项的,按保密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