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皖民安字[2003]73号)文件要求,现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审批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接收。退役士兵的档案应由团以上单位负责邮寄,凡个人自带档案的,安置部门一律不得接收。市、县(区)安置部门收到退役士兵档案后,要及时审查,不符合接收条件的要及时退回。
二、报到。退役士兵回地方后应在文件规定时间内,持《退伍证》、《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到入伍所在地安置部门报到。
三、审档。市、县(区)安置部门要认真做好档案审查、安置资格核实工作。档案中的《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士兵登记表》、《退出现役登记表》及相关主要材料要认真审查,户籍证明要与原件核对。
四、上报。县(区)安置部门上报安置审批材料时,必须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审批表》一式三份和《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户籍证明原件随退役义务兵档案一并报市安置部门审批。
五、审批。审档、审批后,审档人和安办负责人要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市安办印章。
因公、因战5—8级伤残和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农村退役士兵,县(区)安置部门应收集政策规定的相关材料,比照城镇退役士兵审批程序,上报市安置部门审批。
六、存档。退役士兵安置资格审批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审批表》(1份)、《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原件由市安置部门统一长期存档。
办事机构:市、县(区)安置部门
市安置办电话:0564--3379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