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1、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简称低保对象);
2、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3、重点优抚对象;
4、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将城乡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救助病种:
1、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2、急性脑中风;
3、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4、严重心脏病;
5、重型肝炎、并发症;
6、艾滋病;
7、晚期血吸虫病;
8、重症精神病;
9、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病种。
三、申请医疗救助规程:
城乡特困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