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型
承诺件。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第39条之规定。
申请条件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3、其他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2、地质及资源勘探、矿山建设及开采、建筑、制盐、制糖、旅游、养殖、农场果园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3、烟草、食品饮料生产、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等受季节和技术条件限制的部分劳动者;
4、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突击性工作的劳动者。
申报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
数量限制
不限制。
办理程序
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送达。
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地点
六安市政务中心市劳动保障局窗口;联系电话:3378133。
办理结果
可按本行政机关公布的行政许可办理结果查询途径查询。
政策法规依据
(一)《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令第7号);
(二)《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规定》(劳护字〔1995〕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