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1995年元月1日,全市开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当年六安市区劳动者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元,寿县、霍邱县、霍山县、金寨县、舒城县、叶集镇为150元。
1998年1月1日,六安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0元,寿县、霍邱县、霍山县、金寨县、舒城县、叶集镇调整为180元。
2000年7月1日,六安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80元,寿县、霍邱县、霍山县、金寨县、舒城县、叶集镇调整为240元。
2001年1月1日,六安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310元,寿县、霍邱县、霍山县、金寨县、舒城县、叶集镇调整为260元。
2002年7月1日,六安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340元,寿县、霍邱县、霍山县、金寨县、舒城县、叶集镇调整为290元。
2004年10月1日,六安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360元,寿县、霍邱县、霍山县、金寨县、舒城县、叶集镇调整为310元。
2006年7月1日,六安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30元,寿县、霍邱县、霍山县、金寨县、舒城县、叶集镇调整为360元。
2003年7月1日起,全市在实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又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六安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70元,寿县、霍邱县、霍山县、金寨县、舒城县、叶集镇为3.20元。
2004年10月1日,六安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3.90元,寿县、霍邱县、霍山县、金寨县、舒城县、叶集镇调整为3.40元。
2006年10月1日,六安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70元,寿县、霍邱县、霍山县、金寨县、舒城县、叶集镇调整为3.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