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
本期访谈特邀请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宣兴中围绕“《低收入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的话题,采用直接问答的方法,与广大网友在网上交流,敬请参与,积极发言。

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通过“在线访谈”这一平台就如何做好我市养老服务工作这一主题与大家进行交流。借此机会,我代表市民政局对关心、关注和支持六安市养老服务工作的网友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非常感谢市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为我们提供一个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的机会。

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积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坚持多元化发展。理清政府、市场、老人之间关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市场主体地位、调动老人积极参与、最终使广大老年人受益。重点发展公益性、普惠制养老服务,满足大多数老人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培育高端养老市场,发挥资源环境和交通区位优势,通过招商引资,打造一批集养老、医疗、休闲旅游为一体的高端养老项目;扎牢社会保障网,做好特困老年群体兜底保障;大力发展居家养老,使广大老年人能够在家庭和社区享受便捷的养老服务。

二、养老服务支持政策

包括土地支持政策、财政支持政策、税费支持政策、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金融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各县区政府(管委)应分类明确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社区养老设施用地、其他养老设施用地。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鼓励各类养老机构以租赁的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社会力量投资200张以上床位养老项目进入市重点项目库,其建设用地指标在市政府统筹指标中予以优先安排。对纳入省“861”计划或新建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项目,积极争取省级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养老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拆迁时,按“谁拆迁、谁负责”原则,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二)财政支持政策。

1.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补助

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补贴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六政〔2016〕61号)执行。

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六政〔2016〕61号)执行。

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

2.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参保补贴

补助范围。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保费、赔付标准按照招标结果执行。各县区民政部门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对参保机构给予参保补贴。

3.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省、市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省、市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到省、市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社区康养中心),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三)税费支持政策。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

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电表、水表建安价格(含安装材料)按成本价收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下同),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1.学费补助。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中专院校护理、康复等专业毕业生,进入养老服务机构并签订3年以上就业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偿奖励。奖励标准为:全日制本科以上5000元、全日制大专4000元、全日制中专2000元,非全日制按全日制70%给予。2017年9月以后,参加经县级以上民政、人社部门批准的养老护理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按个人所缴培训费用60%给予补偿。

2入职奖补。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3年,且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2、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并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心理咨询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7年9月以后,参加经县级以上民政、人社部门批准的养老护理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3、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社会保险。奖励标准为:全日制本科以上10000元、全日制大专8000元、全中制中专4000元,非全日制按全日制70%给予奖励。

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养老机构(含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和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以提供养老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机构,奖励对象不包括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五)金融支持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各地政府性投融资平台和政府出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城乡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贷款纳入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范围。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有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以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公私合营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模式。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针对老年人灵活多样的短期保险产品。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建立护理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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