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制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数管局发布时间:2024-01-22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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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举报人)认为我局局机关有关科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举报。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举报:

(一)认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认为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予以更正,有关科室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予以更正,有关科室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予以更正,有关科室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认为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举报。

第五条 应做好实名举报以下信息的记录和保密工作:

(一)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

(三)举报事项和有关请求;

(四)反馈方式;

(五)举报人反映的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受理机关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审查、转办完毕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作出程序性答复。  

第七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或举报转办通知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情节简单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举报或举报转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举报或举报转办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需由几个科室共同办理的举报事项,由政务公开办公室牵头办理,其他科室予以协作。办理工作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重大举报事项,由举报受理机关组织有关行政机关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回复:  

(一)没有明确被举报人或者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举报事项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第十条 实名举报的办理情况,应当自举报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并抄送该举报受理机关。   

第十一条 举报人对举报受理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具体受理办理机关申请复查。有关举报受理办理机关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第十二条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举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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