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计划】关于印发六安市“双随机、一公开”统一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0-07-01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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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双随机、一公开”统一抽查

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六政〔2019〕38号),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制度,市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了《六安市“双随机、一公开”统一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三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更新“一单两库”。市直有关单位按照《六安市“双随机、一公开”统一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对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中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调整更新,使抽查平台中的清单和公布的清单保持一致。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对监管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相应进行动态维护,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和细则,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按照省营商环境评价双随机监管指标要求,请市直有关单位于3月27日前在随机抽查平台中完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调整工作,并将抽查事项清单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对外公示。

二、科学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市直有关单位按照《六安市“双随机、一公开”统一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制定2020年度部门内随机抽查计划,根据省营商环境评价双随机监管指标要求,本部门所有抽查事项清单均要纳入年度抽查计划组织实施,实现抽查事项清单的计划全覆盖,已经列入跨部门联查计划的事项清单,原则上不再组织开展部门内随机抽查。非特殊情况,抽查时间不要安排到12月份。同时,每个部门至少有1项计划任务的抽查比例要体现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请市直有关单位于3月31日前按照(附件)格式报送部门内2020年度抽查计划。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市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日常监管的基本手段,加强人员和经费的保障和支持力度,提高一线执法人员履职能力和水平。各县区政府也要按照市级清单相应制定本地区“双随机、一公开”统一抽查事项清单,实现监管部门和抽查事项全覆盖,保持日常监管“双随机”常态化。各县区政府于4月10日前报送本地区“双随机、一公开”统一抽查事项清单至市商改办备案,4月17日前,完成随机抽查平台中的清单调整完善工作。

联系人:吴诚      联系电话:5136048   

邮  箱:670411153@qq.com

 

附件:六安市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模板)

 

 

 

2020年3月25日

 

目  录

 

一、市教体局(3类) - 1 -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3类) - 2 -

三、市公安局(9类) - 4 -

四、市司法局(5类) - 6 -

五、市财政局(2类) - 7 -

六、市人社局(5类) - 7 -

七、市自然资源局(3类) - 10 -

八、市生态环境局(6类) - 11 -

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8类) - 13 -

十、市交通运输局(16类) - 19 -

十一、市农业农村局(10类) - 23 -

十二、市水利局(4类) - 25 -

十三、市商务局(7类) - 27 -

十四、市文化和旅游局(13类) - 31 -

十五、市卫健委(13类) - 37 -

十六、市应急局(6项) - 46 -

十七、市市场监管局(24类) - 50 -

十八、市统计局(1类) - 65 -

十九、市林业局(8类) - 66 -

二十、市人防办(3类) - 69 -

二十一、市发改委(粮食局)(2类) - 71 -

二十二、市金融监管局(3类) - 72 -

二十三、市税务局(1类) - 75 -

二十四、市气象局(3类) - 76 -

二十五、市民政局(1类) - 77 -

二十六、市消防救援支队(1类) - 78 -

二十七、市城管局(3类) - 78 -

二十八、市烟草专卖局(1类) - 79 -

二十九、市邮政管理局(2类) - 80 -

三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1类) - 82 -

 

 

 

 

 

 

六安市“双随机、一公开”统一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大类)

抽查事项(细类)

一、市教体局(3类)

1

校外培训机构检查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情况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十条

2.《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7号)第十二条

2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区)体育行政部门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3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管

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行政许可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区)体育行政部门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3类)

4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未经许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爆销售企业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市、县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条

5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行政检查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监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一般事项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经信部门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工信部2018年第19号公告)

《六安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六政办〔2019〕16号)

6

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稀土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检查

非煤矿山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非煤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事项的检查

非煤矿山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的监管事项

非煤矿山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五条

3.《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非煤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管事项

非煤矿山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监管事项

非煤矿山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非煤矿山几种明令禁止生产行为的监管事项(配合应急管理局事项)

非煤矿山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作业场所扬尘防治措施的监管事项

非煤矿山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专用道路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采矿损坏耕地、山林、草原修复的监管事项(属于配合共同监管)

非煤矿山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三、市公安局(9类)

7

营业性射击场所监督

检查

营业性射击场所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全市营业性射击场、经营性狩猎场

重点

检查

现场

检查

市、县(区)级公安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

2.公安部《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 1016—2015)

8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监督检查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全市营

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重点

检查

现场

检查

市、县(区)级公安机关

1.《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1.

9

保安从业单位监督检查

对保安服务公司监督检查

保安公司

一般

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公安机关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对自招保安员单位的监督

检查

自招保安员单位

一般

检查

现场

检查

市、县(区)级公安机关

10

保安培训单位监督检查

对保安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

保安培训

单位

一般

检查

现场

检查

市、县(区)级公安机关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11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行为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等行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企业

重点

检查

现场

检查

市、县(区)级公安机关

1.《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条、第二十六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12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年度报告情况

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购买、销售、运输等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企业

重点

检查

现场

检查

市、县(区)级公安机关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六条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八条

13

特种行业检查

旅馆业治安管理检查

旅馆业

一般

检查

现场

检查

市、县(区)级公安机关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检查

公章刻制业

一般

检查

现场

检查

市、县(区)级公安机关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典当业治安管理检查

典当业

一般

检查

现场

检查

市、县(区)级公安机关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1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的监督

检查

互联网

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

一般

检查

现场

检查

市、县(区)级公安机关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

15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检查

包厢、包间

等是否

按规定设置

歌舞娱乐

场所

一般

检查

现场

检查

市、县(区)级公安机关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四、市司法局(5类)

16

司法鉴定所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所

一般检查事项

随机抽查

市司法行政部门

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

2.《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17

公证机构监督检查

公证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公证处

一般检查事项

随机抽查

市、县、区行政部门

1.《公证法》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18

仲裁机构登记监督检查

仲裁机构保持行政许可条件;仲裁机构住所组成人员变更备案情况;检查仲裁机构超越仲裁执业范围、违法变更登记事项、违规跨地设立仲裁分支机构和业务站点等

仲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

19

律师事务所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法定设立条件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情况;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律师事务所

一般检查事项

随机抽查

市、县(区)级司法行政部门

1.《律师法》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0

基层法律服务所监督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制度建设、执业行为的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

一般检查事项

随机抽查

市、县(区)级司法行政部门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五、市财政局(2类)

21

会计监督检查

会计监督检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在六安市范围内注册审批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相结合

市、县(区)级财政部门

1.《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3.《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九条

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十六条

2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在六安境内开展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相结合

市级财政部门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六、市人社局(5类)

23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

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检查

全市存续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市、县(区)级人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情况检查

全市存续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市、县(区)级人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检查

全市存续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市、县(区)级人社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

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

全市存续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市、县(区)级人社部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

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检查

全市存续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市、县(区)级人社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

全市存续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市、县(区)级人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

24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全市存续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市、县(区)级人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

25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全市民营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市、县(区)级人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

26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考核机构检查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检查

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市、县(区)级人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5〕29号)等。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检查

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市、县(区)级人社部门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3〕13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等。

27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全市劳务派遣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市、县(区)级人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

七、市自然资源局(3类)

28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查

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成果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用户需求的特征、特性

全市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安徽省测绘条例》

3.《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05]17号)

4.《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2010年)

5.《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与数据认定规定》(CH/T1018-2009)

29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的检查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的检查

矿业权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4.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

5.《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30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域内采矿权登记发证矿山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9号)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7〕2号);

八、市生态环境局(6类)

31

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污染源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市、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

32

非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非重点污染源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市、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

33

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建设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市、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34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监测、实地核查

市、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35

环境监测单位监督检查

对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及监测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环境监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市、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36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许可情况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核查

市、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登记情况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核技术利用单位环评情况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1.《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2.《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3.《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二十四条、

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8类)

37

新型墙体材料检查

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工艺装备、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

新型墙体材料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墙改管理部门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8

建设工程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

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

建设工程

一般事项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举报检查

市、县(市、区)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39

水泥制品(构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行为

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行为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

一般事项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举报检查

市、县(市、区)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40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备案核查、网络动态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市、县(市、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一条

41

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执业行为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执业行为监督检查

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市、县(市、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令)第五条

42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以及应用网络管理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市、县(市、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78号)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十条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第九条

4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市场活动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备案核查、网络动态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44

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督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督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执业行为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第二十三条

2.《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45

房地产类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市、县(市、区)级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等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市、县(市、区)级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房地产估计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全市房地产估计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市、县(市、区)级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6号令)第五条

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建设部令第14号)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46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监督检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监督检查

全市房地产估价师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市、县(市、区)级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47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和省大气办安排开展日常检查)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四十条

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

48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督检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督检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

一般检查

施工图审查质量调审、信用评价。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

49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正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50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

51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工程建设领域四项保证金清理规范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工程建设领域四项保证金清理规范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备案核查、网络动态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市、县(市、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8〕3号)

2.《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8〕162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

4.《关于印发政策落实第三方评估指出问题整改任务清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51号)

52

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建筑业资质企业、 工程监理资质企业、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备案核查、网络动态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市、县(市、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九条、《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53

注册建造师监督检查

注册建造师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市、县(市、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第四条

54

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

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市、县(市、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7号)第四条

十、市交通运输局(16类)

55

船员培训监督检查

船员培训机构船员培训活动

内河船员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56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权限范围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交通质监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3.《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

4.《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57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行为的监督检查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临时使用港口岸线许可监督检查

临时岸线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航管理机构)

1.《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三章

2.《港口岸线审批使用管理办法》

58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督检查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货运车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

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危险货运专用车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59

道路运输客运经营的监督检查

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许可的监督检查

客运企业、班车客运车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道路旅游客运企业许可的监督检查

旅客运输企业、旅游客运车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60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客运输站场经营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道路运输货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货运输站场经营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61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的检查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行为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人、公交车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62

巡游出租车经营的监督检查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巡游出租车经营人、出租车车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63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的监督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人、出租车车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6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监督检查

驾驶员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65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经营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66

港口经营的监督检查

港口经营和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理货)经营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航管理机构)

1.《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67

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的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水路运输经营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水路运输管理机构)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船舶管理业监督检查

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水路运输管理机构)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68

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检查

通航建筑物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通航建筑物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航管理机构)

1.《航道法》第五条

2.《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69

渡口安全渡运的监督检查

渡口渡船监督检查

渡口经营人、渡船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

1.《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70

涉路施工审批检查

涉路施工审批检查

涉路施工审批施工现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第四十五条、五十四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十一、市农业农村局(10类)

7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四十七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72

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

73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监督检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监督检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五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74

肥料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企业和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75

农业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农业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调运检疫)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植物检疫机构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

76

兽药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兽药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77

农药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农药经营监督检查

农药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78

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监督检查

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监督检查

出售、收购和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79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监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80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监管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的行政检查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

十二、市水利局(4类)

81

资质核验

资质等级证书

乙级检验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

人员资格

乙级检验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市水利局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

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乙级检验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82

质量行为

检测资质

乙级检验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二十四条、二十七条

检测报告

乙级检验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检测活动

乙级检验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83

检测能力核验

岩土工程检测参数

乙级检验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84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有无变更

重点用水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水利局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取水量、取水用途及水源类型

重点用水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水利局

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重点用水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水利局

取水计划执行以及节水设施运行情况

重点用水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水利局

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情况

重点用水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水利局

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重点用水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水利局

十三、市商务局(7类)

85

成品油市场检查

是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经营企业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成品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成品油专项用户是否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

《成品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是否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

《成品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是否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

《成品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是否销售走私成品油

《成品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

是否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成品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款

成品油批发企业是否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

《成品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七款

成品油零售企业是否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八款

是否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成品油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成品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九款

86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检查

是否对个人或单位购买的记名卡或者一次性购买一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进行登记及存留联系方式

发卡企业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是否按照办法要求实行资金存管制度

87

汽车销售企业检查

是否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汽车销售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是否通过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88

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是否获得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颁发的资格认定书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是否正确使用《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是否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

是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89

拍卖企业拍卖行为检查

是否存在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行为

拍卖企业

重点

检查

现场检查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拍卖管理办法》三十条第一款

是否存在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

《拍卖管理办法》三十条第三款

90

境外投资经营行为检查

是否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境外投资企业

重点检查

现场

检查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是否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91

餐饮服务经营检查

是否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

限上餐饮企业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是否设置最低消费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是否明示促销活动内容,包括促销原因、方式、规则、期限、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是否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并将投诉处理结果通知投诉者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是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机制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十四、市文化和旅游局(13类)

9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未成年人禁入等标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等项目变更情况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93

艺术品经营检查

经营的艺术品内容是否含有禁止内容

艺术品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

经营的艺术品来源是否能证明其合法

艺术品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

是否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艺术品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

是否未经批准,将艺术品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艺术品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

94

娱乐场所检查

播放、表演的节目内容是否含有禁止内容

娱乐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连接至境外曲库

娱乐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娱乐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是否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娱乐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是否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娱乐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是否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娱乐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95

互联网文化检查

是否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是否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是否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是否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96

旅行社经营事项检查

旅行社经营信息检查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1.《旅游法》

2.《旅行社条例》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4.《安徽省旅游条例》

5.《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6.《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7.《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旅行社经营行为检查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旅行社管理情况检查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旅行社旅游安全情况检查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旅行社文明旅游情况检查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97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检查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检查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监听监看

市、县两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2.《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五条

98

广播电视传送机构检查

对广播电视传送机构的检查

广播电视传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监听监看

市、县两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3.《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4.《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99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检查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检查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两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100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检查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检查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市、县(区)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

2.《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101

报纸期刊出版单位检查

报纸出版单位检查

报纸出版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期刊出版单位检查

期刊出版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102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检查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检查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

103

印刷企业

检查

印刷企业检查

印刷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市、县(区)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五条

104

出版物发行单位检查

所发行的出版物内容、规范、版权符合规定情况检查

出版物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主要登记事项变更情况的检查

出版物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

出版物经营活动符合规定情况的检查

出版物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市、县(区)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十五、市卫健委(13类)

105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2.《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 第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职业鉴定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

技术服务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106

放射卫生监督执法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放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执法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107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执法检查

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条

2.《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3.《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

4.《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5.《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四条

生产条件、生产过程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三条至第十九条

2.《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3.《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六条

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消毒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4.《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5.《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108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执法检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传染病疫情控制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2.《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九条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2.《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九条

3.《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五章

2.《安徽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

109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110

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对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111

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学校、托幼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2.《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四条

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112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

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四条

113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四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35 号)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4.《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四条

6.《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7.《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

8.《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3号)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

9.《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令第1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10.《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

11.《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

12.《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13.《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 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5.《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6.《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0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7.《中医药法》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的“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2.《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卫计委9号令)第二十条

4.《关于印发全国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实施办法》等

对医疗机构配置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情况的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114

血液安全监督执法

血站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2.《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五十条

单采血浆站监督检查

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一条

115

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4.《安徽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05号)第十五条

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的监督检查

人员资质及其执业行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4.《安徽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05号)第十五条

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16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设置人类精子库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人类精子库工作开展情况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人类精子库)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5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117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四、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

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监督检查

人员资质及其执业行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四条

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

十六、市应急局(6项)

118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企业人员和资质、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

非煤矿山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6、6.2.1.5、6.6.3.3、6.7.1.10、5.2.5、5.2.7、6.2.1、6.3.1、6.3.2、6.4.2、4.7、6.6、6.7项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119

工贸企业执法检查

金属冶炼企业执法检查

金属冶炼工贸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五十八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

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

粉尘涉爆工贸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执法检查

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工贸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120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等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第六条至第八条等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三条、第六条至第十六条等

121

烟花爆竹监督检查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至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条、第五条至第七条、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等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

122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等

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等

123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

安全评价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十七、市市场监管局(24类)

124

登记事项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125

公示信息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126

直销行为检查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宣传和推销行为、直销员招募、直销员证、直销员业务培训、直销员报酬支付、换货、退货、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直销企业总公司及驻皖分支机构、经销商、服务网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与网络监测、书式检查相结合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二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127

价格行为检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等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

《安徽省价格条例》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7年政府令第199号)

128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129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130

广告行为检查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13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全市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六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13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第11号公告)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33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34

食品销售检查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评定为中等、较高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35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136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

137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

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

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138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市场在售食品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验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13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七条

140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安徽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皖质办发〔2018〕19号)

141

计量监督检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

142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安徽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皖质办发〔2018〕19号)

食品类、环境类、机动车类、综合类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食品类、环境类、机动车类、综合类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区)市场监管局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监总局163号)

143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144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145

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检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146

医疗器械经营行为检查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合法合规性情况检查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

147

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抽查

依法依规经营药品;经营药品质量状况;《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

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点)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第七十二条至八十六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

十八、市统计局(1类)

148

统计执法检查

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统计调查对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统计局

1.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要求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第九条

2.《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

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

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执行遵守统计法律情况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                                                                                           

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执行统计政令和统计管理制度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十九、市林业局(8类)

149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检查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检查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二条

150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检查(含临时占用林地检查)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检查

已依法取得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检查

已依法取得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151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类检查

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检查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1.《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2.《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加工、调运、使用检疫检查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木材流通场所、苗木集散地、车站、港口和市场,涉木通信电力等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工地、物流企业,育苗场圃、造林山场、绿化造林地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2.《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4.《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七条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检查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个人)、育苗场圃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

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15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检查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的检查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四十八、五十条

153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检查

人工繁育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154

林木采伐及木材运输检查

采伐及更新检查

已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四条

木材运输检查

已依法取得木材运输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林业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八条

155

采集、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和珍贵野生树木检查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野生树木的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156

猎捕野生动物的检查

猎捕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

二十、市人防办(3类)

157

从业资质检查

许可资质检查

人防从业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人防部门

1.《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

2.《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

3.《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4.《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产品登陆暂行办法》全文

5.《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至第二十条

6.《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及附件

7.《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从业人员资质检查

人防从业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人防部门

1.《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附件4、附件5、附件6

2.《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至第十四条

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

4.《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5.《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

158

市场检查

招标采购情况检查

人防从业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人防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文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情况检查

人防从业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人防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159

质量检查

产品质量检查

人防从业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人防部门

1.《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暂行办法》附件

2.《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质量监管的通知》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

4.《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质量监管的通知》全文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查

人防从业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人防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至第六十三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5.《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全文

二十一、市发改委(粮食局)(2类)

160

地方储备粮检查事项

省级储备粮监督检查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市发改委(市粮食物资局)

1.《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市发改委(市粮食物资局)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11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市级储备粮监督检查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市发改委(市粮食物资局)

1.《六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六政办〔2011〕25号)第三十一条

2.《六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六政办〔2011〕25号)第三十二条

161

政策性粮食检查事项

粮食库存检查

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等任务监督检查

政策性粮食收储、加工用粮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2.《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

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二十二、市金融监管局(3类)

162

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

机构管理情况

本市、县( 区) 融资担保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治理情况

本市、县( 区) 融资担保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融资担保和投资业务情况

本市、县( 区) 融资担保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

本市、县( 区) 融资担保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财务及档案等基础管理情况

本市、县( 区) 融资担保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风险防控情况

本市、县( 区) 融资担保公司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163

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

机构和高管人员情况

本市、县(区)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

业务范围情况

本市、县(区)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三条

资产情况

本市、县(区)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第三条

资金来源情况

本市、县(区)小额贷款公司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第四条

财务及非信贷资产情况

本市、县(区)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

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情况

本市、县(区)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

创新业务情况

本市、县(区)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三条

164

典当行经营行为检查

无证经营行为

有照无证企业、无证无照经营典当业务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五十八条

2.《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

典当行借贷款经营业务的检查

本市典当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典当行经营业务的检查

本市典当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对外投资行为的检查

本市典当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委托派驻情况的检查

本市典当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收当业务的检查

本市典当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绝当物处理业务的检查

本市典当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资本缴付和股东待遇的检查

本市典当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二十三、市税务局(1类)

165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

市局重点稽查对象的抽查

列入市局重点稽查对象名录的纳税人

重点检查事项

督促自查、立案检查

市级税务稽查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

《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第二条 

非重点稽查对象的抽查

列入非重点稽查对象名录的纳税人

一般检查事项

督促自查、立案检查

市级税务稽查部门

异常稽查对象的抽查

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的纳税人

重点检查事项

立案检查

市级税务稽查部门

二十四、市气象局(3类)

166

防雷安全检查

定期检测开展情况

防雷安全监管重点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检查

在六安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一条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167

施放气球检查

施放气球资质情况

施放气球资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施放气球活动情况

施放气球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168

气象信息服务检查

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检查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二十五、市民政局(1类)

169

对社会组织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社会团体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社会团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民政部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民政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对慈善组织活动的行政检查

慈善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二条

二十六、市消防救援支队(1类)

170

消防安全监

督抽查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市消防救援支队、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和《安徽省消防条例》

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市消防救援支队、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和《安徽省消防条例》

二十七、市城管局(3类)

171

城区燃气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

城区燃气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供气企业(液化石油气)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城区燃气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供气企业(液化石油气)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172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管理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供水企业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条

城市供水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供水企业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条

173

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监督检查

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企业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情况监督检查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企业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十八、市烟草专卖局(1类)

174

烟草专卖经营检查

对烟草持证户许可证使用、守法经营监管检查

辖区有限公司卷烟持证零售户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二十九、市邮政管理局(2类)

175

邮政市场检查

寄递企业是否依法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寄递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六安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寄递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六安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法》第五十四条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合并,是否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寄递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六安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法》第五十四条

寄递企业是否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

寄递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六安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寄递企业所使用的设施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寄递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六安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寄递企业所使用的设施设备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寄递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六安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寄递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等制度。

寄递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六安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快递企业是否执行验视制度、在包装物内侧加盖收寄验视戳记或者粘贴验视标识以及对批量快件采取抽检方式验视快件内件

寄递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六安市邮政管理局

《安徽省邮政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176

邮政普遍服务服务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是否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企业

一般事项

现场检查

六安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法》第九条第三款-1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是否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邮政企业

一般事项

现场检查

六安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法》第九条第三款-2

邮政企业是否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

一般事项

现场检查

六安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邮政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邮政企业

一般事项

现场检查

六安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邮政企业是否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邮政普遍服务或特殊服务业务。

邮政企业

一般事项

现场检查

六安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法》第十五条第三款-1

邮政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是否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企业

一般事项

现场检查

六安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法》第十五条第三款-2

三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1类)

177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和实地核查等

市、县级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2.《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第四条

3.《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8]164号)第二条

 

 

 

 

 

 

附件:

 

六安市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模板)

序号

抽查任务

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方式(牵头

指导单位)

检查主体

(层级)

抽查对象

抽查

基数

抽查比例

抽查时间段

责任

单位

1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科牵头指导)

县区市场监管局(或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全市企业

7万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设定不同的抽取比例。

2020年9月

至10月

市市场

监管局

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市局组织发起(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牵头)

市市场监管局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80

10%。

2020年6月

至11月

市市场

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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