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第一中学免除学杂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第二条 学校应当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五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第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六安一中,自202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安徽省六安第一中学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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