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皖西卫生职业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皖西卫生职业学院发布时间:2019-12-13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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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皖西卫生职业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中心、处室:

 《皖西卫生职业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经院委会议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皖西卫生职业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8月25日

皖西卫生职业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院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我院各项招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六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院及学院各系(部)、处室、中心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学院资金、部门资金、其它资金采购经批准的预算标准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和预算标准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进行招标。达到招标限额未经招标的项目,财务处不予支付项目资金。

第三条属于政府采购招标管理的项目,但经政府招标主管部门批准由学院自行招标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方式执行。

第四条未列入采购计划,未办理采购计划调整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学院纪检部门依法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对使用量较大的复印纸、计算机零部件以及耗材等可采用定期招标,定点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工作流程:

(一)学院物资采购或建设工程项目符合院内招标条件,在学院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临时专门工作组;

(二)临时专门工作组在校园网或有关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单位凭向院财务部门缴纳投标保证金收据在临时专门工作组领取招标文件;

(四)申购部门负责组织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问题;

(五)投标单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临时专门工作组或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

(六)临时专门工作组在开标前24个小时内通知评标组成员,组织开标、评标;

(七)临时专门工作组定标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八)临时专门工作组公布招标结果,办理《中标通知书》,财务处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九)临时专门工作组、申购部门负责按规定时限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副本报财务处、纪检等有关部门备案;

(十)合同签订后,财务处退还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或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申购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申购部门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四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申购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供应商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申购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六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临时专门工作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 临时专门工作组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临时专门工作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八条临时专门工作组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九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规定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性质、数量、质量;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与地点、工期或者供货期限;

(四)投标报名截止日期;

(五)取得招标文件或者资格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六)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七)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条件或者供货、生产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条 临时专门工作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送申购部门审核,招标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和数量以及主要技术规格和品质等级;

(二)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期限;

(三)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五)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顺序及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六)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要求;

(七)投标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依据;

(八)图纸目录和格式附录等;

(九)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和其他需要提出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需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分为书面资格审查与实地考察。

(一)书面资格审查,由临时专门工作组组织,纪检部门监督进行。审查内容应包括投标申请单位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况等;

(二)实地考察,由临时专门工作组组织,纪检部门监督进行。内容包括对投标申请单位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三条 考察组应将资格预审报告送临时专门工作组审定。

第二十四条 临时专门工作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五条 对于获得批准招标的项目,申购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送达临时专门工作组,准备工作包括:

(一)做好保障项目实施的调研等基础性工作;

(二)明确招标项目的各项技术要求;

(三)提出完成该项目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最低资格资质要求;

(四)编制完成招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质量、工期;投标书格式和要求;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第二十六条 招标项目进入招标程序后,临时专门工作组应对招标程序负责,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内容、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由申购部门负责,评标结果由临时专门工作组负责。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一式三份(一份正本二份副本)密封送达临时专门工作组。临时专门工作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登记、备案并妥善保管。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不得向投标人泄露已投和拟投标单位及投标单位数。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临时专门工作组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临时专门工作组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三条 开标由临时专门工作组组长主持,可以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开标时,由纪检部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临时专门工作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第三十五条 临时专门工作组应做好开标过程的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临时专门工作组负责进行。

第三十七条 临时专门工作组的主要职能是评议投标文件。

临时专门工作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三十八条 评标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临时专门工作组应当依据评标办法做好评标前的准备工作,提供评标所需各种资料,使评标成员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四十条 设有标底的项目,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四十一条 临时专门工作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二条评标成员可以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是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成员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成员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成员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成员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六条 评标成员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四十七条 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偏差的,作废标处理。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经评标成员评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成员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一)符合现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明显偏高或偏低的,严重背离成本预算的。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招标的,应经临时专门工作组批准。

第四十九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成员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五十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第五十一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二条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三条 评标成员完成评标后,临时专门工作组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纪检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成员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具体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完成。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五十五条 临时专门工作组应当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基建工程项目15日,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六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临时专门工作组不得和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七条中标人确定后,临时专门工作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其投标保证金不再退还,招标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工作日内,临时专门工作组、申购部门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需送财务、纪检等部门审核。

临时专门工作组、申购部门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五十九条 签订合同后临时专门工作组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报财务处、纪检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临时专门工作组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一条招标项目合同签字生效后,临时专门工作组应负责对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督促供货商或施工方履行合同按时交货或按时完成施工项目,保证供货质量和施工质量。

在该招标项目合同诸项条款按时、按质执行完毕后,临时专门工作组、申购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及时组织提交或验收。

第六十二条 临时专门工作组对招标项目档案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档案的保存期限从招标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工作纪律

第六十三条 学院各项招标活动,学院纪检部门自始之终参与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招标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2、招标信息以指定的形式发布、公告情况;

3、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4、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及资金支付情况;

5、投标(中标)人询问、质疑投诉的处理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四条 临时专门工作组、申购部门应及时向学院纪检等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学院纪检部门提出控告和检举,纪检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六十六条 学院所属部门和人员在招标工作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非法干预、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2、招投标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推诿以至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3、泄密或串通作弊的;

4、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参与学院招投标活动的院外单位和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操作,损害学院合法权益的,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互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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