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六安职业技术学院银行预留印鉴和发票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规避财务风险和保障学校资金安全,结合学校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银行预留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出纳私章、法人私章。出纳私章由出纳本人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和发票专用章由财务处长或财务处长委托专人(以下简称印鉴保管人)专柜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所有银行预留印鉴。
第三条 学院财务用章、法人私章、发票专用章,均由学院院办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地点刻制,交财务处使用。
第四条 印鉴保管人因出差﹑开会﹑请假等原因委托他人临时保管印章的,必须有文字记录备案;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印外出办理业务,必须两人以上持印外出并有文字记录备案。
第五条 银行预留印鉴和发票专用章使用范围:
1.财务专用章用于收款、付款、资金调拨等业务的银行结算票据、财政监制票据以及代收代支往来票据盖章。
2.发票专用章用于学院经营性收费所使用的税务监制票据的机打发票、手工发票和定额发票等票据盖章。
3.财务专用章、出纳私章、法人私章,作为银行印鉴在指定开户银行备案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盖章程序
1.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的盖章程序:出纳打印出支票,盖上其私章,交由印鉴保管人审核后盖章。
2.发票专用章的盖章程序:在税务部门的监管下盖章;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由出票人将发票交给印鉴保管人审核后盖章。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六安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