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印发疫情防控紧急采购内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暂行)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发布时间:2020-02-14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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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精神,为实现采购便利化,确保疫情急需物资供应,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物资紧急采购程序,强化紧急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坚持依法依规,从简从略原则

1.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暂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2.疫情防控期间属合同法中“不可抗力情形”。对于合同到期需要重新招标采购但无法组织正常招标采购的采购项目,相关职能科室与供应商确定后,在医院官网发布该合同继续履行至疫情结束的公告,由原供应商继续履行合同,待疫情结束后及时组织项目招标采购。

二、明确采购项目,做好紧急采购预算

  相关职能科室依据临床、医技科室和防控工作需求,结合疫情防控物资供应情况,做好采购预算,分步实施。

三、疫情防控紧急采购决策程序

疫情防控物资紧急采购由于要求高、任务急、时间紧,特殊情况下无法完成正常审批流程。暂按照“权限管理、分级负责”的决策机制审批物资采购流程。

1.单次采购总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由物流管理部和相关职能科室商讨后直接决定是否采购,采购申请流程可后续补充完善。

2.单次采购总金额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之间的,由需求科室申请,报经分管领导、分管采购的领导确定采购事项,采购申请流程可后续补充完善。

3.单次采购总金额在10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之间的,采购申请由需求科室提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分管采购领导审批;在50000元-100000元(不含100000元)之间的,采购申请由需求科室提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分管采购领导签字审核-院长审批。

 4.单次采购总金额大于100000元的,提交办公会讨论确定后报党委会审定。疫情期间无法召开的,由需求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采购、财务、审计监察的分管领导、院长签字审批后执行;若防控物资金额较大又比较紧急的,由党政联席会决定,主管科室落实。

四、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前提下,灵活优化采购方式

1.多路径筛选供应商。为提高采购时效,确保采购质量,可在医院合作的供应商、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选择,也可通过同行推荐或临床科室推荐等方式采购。

2.可采用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谈判和磋商等采购方式,缩短院内响应时间,合理确定成交价格。为保证紧急采购的竞争性和公平性,将疫情防控物资紧急采购信息在医院官网或办公会等一定范围内公示。

3.采购中相关问题处理

1)各采购主体科室必须对供应商资质及合法性进行审核。

2)可缩短公示挂网时间、采购合同签约时间,也可集中组织采购或合并采购项目。

3)为规范设备参数制定和评审过程,参数由使用科室和相关主管科室制定,评审由相关专家、相关职能科室和纪检审计监察部门组成评审组联合评定。

4)健全供应商竞争机制。尽量邀请2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如无2家以上的,需做好记录说明。

五、做好紧急采购合同履约、资料归档和物资使用工作

1.对金额较大的,实行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管理的,采购主管科室要签订紧急采购合同。合同明确标的物交付和质量保证条款,明确医院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同时,加强对疫情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管理,实现采购目的,确保一线应急需求。

2.对零星紧缺物资,实行台账管理。财务管理部要专设财务科目,采购主管科室应按政府采购法规定保管全部采购资料,及时办理物资入库与出库,履行相关手续,杜绝挪作他用,确保防控物资使用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确保采购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六、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在采购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若涉及违法违纪的将依法依规从重从快严肃处理。

本办法适用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疫情结束后本办法终止。未涉及到的内容,后续补充完善。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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