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六安银保监分局发布时间:2021-06-10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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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各监管组

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7号),对7部规章、13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修订。为确保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充分、内容合法,决定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现就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截至2021年530日底前印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遵循“谁履责、谁清理”原则,分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该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标准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 2020年第1号)规定,认真排查清理规范性文件中的各类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现行上位法规相抵触,应当及时废止。

(二)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应当及时废止或宣布失效。

(三)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已被新的上位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代替,应当及时废止或宣布失效。

(四)规范性文件作为主要依据的上位法规已废止或者失效,应当及时废止或宣布失效;作为主要依据的上位法规已经修改,应当及时修改。

(五)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现行上位法规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修改条款。

(六)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当及时修改条款。

(七)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

在清理过程中如发现规范性文件还存在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的内容的,应当一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四、清理安排

(一)梳理阶段(2021年61日至4日,已完成)

办公室梳理我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形成《六安银保监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发送各相关科室

(二)清理阶段(2021年67日至611日)

科室对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

定》(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7号)和清理标准,对本科室起草或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逐一提出拟继续有效、修订、废止或失效的意见后,填写附件2《六安银保监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报送办公室

科室在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如发现有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理目录的,请及时与办公室联系。

(三)审核阶段(2021年615日至622日)

    办公室在各科室清理基础上,对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形成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含继续有效、修订、废止及失效),报局办会审议

   (四)清理结果发布阶段(2021年623日至625日)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经审定后,办公室通过发文和局外网公开等方式及时公布废止/失效文件目录。

(五)规范性文件修订完善阶段(2021年628日至630日)

规范性文件需要修订的,由责任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修订。

五、其他事项

科室确定1名联络员,协调落实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相关工作。联络员名单请于2021年67日前报送办公室。

 


 

2021年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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