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文件
六银发〔2013〕1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农业发展银行六安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六安(市)分行、交通银行六安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六安市分行、徽商银行六安分行、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徽叶集农村合作银行、裕安盛平村镇银行、各证券公司六安城区营业部、各保险公司六安分(中心支)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我中心支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评估暂行办法
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
2013年11月18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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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 六安银监分局、六安市保险行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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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发送: 行级领导,机关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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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
2013年11月18日印发 |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
保护工作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行为,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措施,确保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规范有效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13〕10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及所辖县支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实施评估。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六安市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组织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的支付机构、征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评估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确定评估等级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评估,遵循公平公开、客观公正、科学高效、正向激励的原则,采取年度评估与日常评估、现场评估与非现场评估、自我评估与考核评估、全面评估与专项评估相结合等方式。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及所辖县支行建立本级行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评估组织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负责六安市区及叶集试验区金融机构的评估工作;各县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金融机构的评估工作。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及所辖县支行建立辖区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同当地银行业、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共享评估信息。
第七条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评估纳入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系统中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体系。
第二章 评估的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评估内容包括:
(一)环境建设。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的设立、职责的确定和人员的配置、培训情况;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工作计划的制订情况。
(二)义务履行。主要包括履行合同告知和文件告知义务、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以及信息披露等情况;规则和制度的备案情况等。
(三)争议处理。主要包括方便客户投诉、投诉处理质量与效率、投诉数据库的建立,投诉协作机制、投诉电话公布情况;金融消费者直接向金融机构投诉量及办结率;金融消费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投诉数量、中国人民银行转办数量及转办后处理结果、中国人民银行督办或收回处理的数量以及六安市金融消费保护网站咨询投诉受理办结情况。
(四)宣传教育。金融机构对金融商品或服务等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普及宣传教育,增进公众对金融知识的了解;根据要求开展宣传活动情况;自主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情况等。
(五)信息反馈。主要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资料、报表和报告的报送等情况。
(六)监督评价。包括金融消费者满意度、各监管部门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评价等情况。
(七)特定指标:主要是“一票否决”指标。
第九条 评估采取百分制,按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分类评估。根据评分将评估等级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
A级:评估分值90分以上(包括90分)。
B级:评估分值70-89分(包括70分)。
C级:评估分值60-69分(包括60分)。
D级:评估分值60分以下。
具体评估内容和标准详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附表)。
第三章 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评估采取金融机构自我评估和中国人民银行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新开业金融机构的评估周期为开业日期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自我评估:
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分类逐项打分,按权重汇总,形成评分表和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详细列举得分和扣分事项),在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评估:
(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及所辖县支行可以通过现场和非现场形式进行评估。
(二)根据现场和非现场评估情况并结合金融机构的自我评估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及所辖县支行对金融机构分类逐项打分,得出初步评估得分。
(三)将初步评估得分反馈被评估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对评估得分情况提出异议并有确凿事实依据的,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及所辖县支行在调查确认后对初步评估得分进行修改,得出最终评估得分;逾期未对评估得分情况提出异议或异议事实依据不足的,初步评估得分即为最终评估得分。
(四)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及所辖县支行根据最终评估得分按银行业、保险业及证券(期货)业等分类确定被评机构的评估等级。
第十三条 在评估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金融机构全面评估结果为D等:
(一)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对辖区金融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二)因金融产品、服务和管理缺陷等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金融业形象的;
(四)发生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未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及时报告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威胁辖内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及所辖县支行应于次年二月底前完成评估并同时上报上级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及所辖县支行可依据评价等级不同,分别采取向社会公布、通报监管部门及其上级管辖机构或其控股股东等方式。
第四章 评估的实施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及所辖县支行对下列机构进行评估: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银行等。
(二)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
(三)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组织: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农村保险互助社等。
(四)征信机构。
(五)支付机构。
(六)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其他机构或组织。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及所辖县支行可以对各金融机构的全面评估情况进行通报,视情况反馈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上级机构或上级管辖机构。
第十八条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评估结果将赋予一定的分值权重纳入对金融机构年度综合评价工作中,作为对金融机构有关业务实行差别化管理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于评估结果中分项评估分值较低或者整体结果为D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及所辖县支行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管理对象,针对其不足,指导规范和完善。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及所辖县支行可以根据具体评估结果,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金融风险提示;
2、约见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要求其定期报告整改情况;
3、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4、对该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向其上级机构、同业机构、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或者社会通报、披露;
5、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依法限制或暂停该金融机构相关业务;
7、责令该金融机构修改违法或不公平的业务制度;
8、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