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烟草局关于做好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局(营销部)、机关各部门:
为落实文件清单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夯实依法行政、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的制度基础,拟于近期组织开展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内容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是在2020年制度清理的基础上,全面排查《2020有效规范性文件正面清单》以及清单印发以来市局(公司)正式发布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度”、“办法”、“规则”、“规定”、“规程”、“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等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文件,及时废止失效制度。市局(公司)将根据各单位、部门梳理情况,及时汇总印发新的制度文件正面清单,作为今后专卖执法、经营和管理的依据。
二、清理标准
(一)应当废止的标准
1.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规定相抵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新公布或者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
(2)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派,违法规定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改变执法主体和法定执法程序的。
2.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4)主要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机构改革等要求的。
(5)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5年的,原则上予以废止。
(二)宣布失效的标准
1.工作任务完成的;2调整对象消失的;3.管理方式改变的;4.有效期已满的;5.文件内容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三)继续有效的标准
1.规范性文件施行期限未满5年,且没有前(一)、(二)项所列情形的;
2.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因工作需要,确需继续执行(应详细说明理由),且没有前(一)、(二)项所列情形的。
(四)重新修订的标准
1.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不-一致的;
2.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3.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需要做局部修改的;4.适应现实行政管理需要应做局部修改的。
三、报送要求
请各单位、部门在8月底前完成规范性文件清单梳理上报工作,清单目录需由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同时报送清单目录、制度汇编电子档至市局法规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