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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解读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公管局发布时间:2021-07-16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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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起草依据 

市公管局2020年8月获批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市编办、市司法局2020年12月核定我局14项行政处罚事项,2021年6月增加5项行政处罚事项,现为19项行政处罚事项。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市公管局起草制定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基准》)。《实施办法》和《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法〔2020〕98号)等制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实施办法》和《基准》制定意义在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总体考虑是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量罚一致、程序严格、教罚结合的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违规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等。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公管局2020年8月首次获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特制订《实施办法》和《基准》。《实施办法》和《基准》参照了省住建厅房建、市政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基准,也参考了蚌埠、铜陵、宣城等兄弟地市的做法,并结合我局2021年6月增加的5项行政处罚事项制定。《实施办法》和《基准》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局领导班子、各科部负责人和相关法律人士的意见建议。

四、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坚持依法依规,坚持权责一致,坚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证据确凿、处罚法定、程序严格、教罚结合等原则。

五、主要任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根据违法违规情形确定不同的处罚幅度,按违法违规程度及后果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三个档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和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情节的权重进行裁量对非市公管局职权范围内的处理决定应移送有权机关;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创新举措

《实施办法》后附《基准》,共涉及24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覆盖市公管局19项行政处罚事项,不存在自由裁量权的除外。不仅适用房建、市政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投标领域,也适用交通、水利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此乃《实施办法》及《基准》主要亮点。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1、保障措施。(1)行政处罚在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拟作出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建议,并在案件调查报告中充分阐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2)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实行集体会审,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执法部门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审,执行集体研究的决定。3市公管局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存在执法过错且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下一步工作考虑。(1)进一步促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2)进一步加强法律和业务知识学习,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3)进一步充实公共资源交易执法办案力量,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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