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支持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抵债资产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发布时间:2020-12-08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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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办秘〔202014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支持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抵债资产处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7       

    

六安市支持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抵债资产处置暂行规定

 

为鼓励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加快处置抵债资产,化解不良贷款,降低全市金融风险,正向激励金融机构“敢贷”、“愿贷”,依据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六安市辖内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经法院裁定、仲裁机构依法裁定或与债务人协议成交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的资产。

(二)本规定所称处置抵债资产是指六安市辖内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对本地已经取得的抵债资产进行处置,通过处置给其他权利人,转移抵债资产所有权,取得实际处置收入的行为。

(三)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法院裁决或仲裁机构裁定抵债的终结法律文书生效日,或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和债务人、担保人协商达成和解的抵债协议书生效日。

(四)坚持合法合规处置抵债资产,未达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要求、土地权属来源不明、属于划拨土地上的非经营性用房等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二、支持措施

对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后依法处置抵债资产的行为,由同级财政以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具体由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制定细则予以实施。

三、奖励兑现办法

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对抵债资产处置完毕后,向抵债资产所在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申请时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贷款查询记录、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人民法院裁决书(或协议书)、产权证书、缴纳税费证明等相关材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提出办理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兑现。

四、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政策性银行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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