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支持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抵债资产处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发布时间:2020-11-24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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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通过发送征求意见函、发布征求意见公告等方式,充分征求市直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六安市支持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抵债资产处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0条,有关单位反馈意见5条,采纳与否情况见下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反馈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 原因
1 人行六安中支 无意见 采纳  
2 市银保监分局 无意见 采纳  
3 市自然资源局 建议对适用范围进行进一步明确,保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处置资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类不宜列入抵债资产范围:
1.
未达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
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因原有房地分开登记的原则,抵债资产如只进行了房产登记,而未有土地登记或权属来源信息,根据现有不动产登记原则房地一体登记转移,土地信息缺失无法办理转让。
3.
抵债资产中属于划拨土地上的非经营性用房。划拨土地上非经营性用房转让无政策依据,且可能涉及国有资产,不宜列入此次处置范围。
另外,根据《国有划拨土地上已购公有住房和安置房上市交易产权转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六国土资〔2016257号),属于划拨土地上的经营性用房,应在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采纳 进一步明确本暂行规定适用范围
4 市财政局 一、建议将征求意见稿“二、奖励标准”中关于“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对2020年3月31日(含)以前取得的抵债资产处置完毕后,由同级财政予以奖励,2020年4月1日(含)以后取得的抵债资产不适用本规定”的内容,改为“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对2020年3月31日(含)以前取得的抵债资产处置完毕后,由处置抵债资产实现税收缴入地同级财政予以奖励,2020年4月1日(含)以后取得的抵债资产不适用本规定”。修改原因为实现税收收入和财政奖励支出配比。
二、建议将征求意见稿“二、奖励标准”中关于“奖励标准为取得抵债资产时法院裁定价或协议成交价的11.2%,以贷款本息与抵债资产处置净收入之差为最高限额”的内容,改为“奖励标准为不超过处置抵债资产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金额”。修改原因为处置不同的抵债资产纳税比例不一,相应的地方留成比例也不一致,为确保收入支出配比,不能用统一的比例确定奖励。
部分采纳 会商达成一致意见
5 市法院 建议:一、关注源头解决接受抵债资产多的问题。
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抵押手续时,严格审查贷款、担保抵押资产本身的权属瑕疵,同时避免出现房产土地未一体抵押导致分头抵押,尽量减少分割抵押、分层抵押问题。在办理贷款、担保抵押手续的同时,注意固定抵押资产的占有、租赁现状,做好贷后管理,降低抵押人后续规避执行、设置权利负担的风险。如抵押资产权属明晰、手续完备、便利使用,将大大提高拍卖成交率。
二、多措并举处置变现,降低抵债资产的数量。
1、支持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拍卖贷款业务。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的贷款、担保的抵押资产价值一般较大,在司法拍卖环节,买受人竞买成交后需要在指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成交款项,如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利用自身经营业务优势,积极开展拍卖贷款业务,将大大增加潜在的竞买人参与竞买,也将最大限度提高成交率和成交价格。
2、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的贷款、担保的主体很大一部分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企业,涉案企业一般在各开发区规划范围内从事特定行业,买受人竞得拍卖的房地产后经营的行业是否符合其规划,经常发生相应争议,因此,地方政府应积极参与到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抵押资产变现环节中来,一方面通过再招商引资,腾笼换鸟,支持新进企业购买抵押资产,或者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帮助引进投资者盘活现有的企业,另一方面对通过积极努力仍不能处置变现的资产,通过政府下属投资公司予以收储,或重新规划,或再盘活资产。
3、支持贷款、担保主体自行处置。在贷款逾期后或执行环节,贷款、担保主体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能够自行变卖,且变现价格不损害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利益的,应当予以支持鼓励。
三、注意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法院执行的商业银行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商业银行按期管理机制要求最大限度变现,一般不愿意接受抵债,当遭遇变现难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往往选择债权转让,由受让债权的第三人再申请法院处置或接受抵债,此种情况下,往往导致法院处置资产的时间较长,程序衔接不紧密,出现抵债资产长期搁置不能继续处置的状态。另外,债权转让的价格一般较低,与抵押资产的价值差距较大,甚至出现贷款、担保主体以隐名第三人身份以较低价格赎买债权的情况。所以,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应在拍卖流拍后,及时按程序申请接受抵债,避免出现资产流失,如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自行处置的,通过政府搭建的收购平台由政府的下属投资公司兜底收购,实现抵债资产保值增值。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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