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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交通局发布时间:2021-09-09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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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局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相关部署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政办〔202125号)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现就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目标

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分类改革要求。依据《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全省2021年版,共528项)》,对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许可事项分类实施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市、县级审批层级暂无取消审批事项。

2.审批改为备案。将中央层面设定的1项涉企经营许可改为备案,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审批层级为县级交通运输部门)。企业应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规定的相关培训业务条件,到县级交通运输局备案,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县交通运输局应予以备案。企业备案后,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应依法实施有效监管。

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处加强督导。

3.实行告知承诺。对中央层面设定的6项涉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分别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审批层级为县级交通运输部门)、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审批层级为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审批层级为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层级为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部门)、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审批层级为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部门)、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审批层级为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部门)。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具体经办科室(部门)要及时将许可信息推送至市、县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市、县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跟踪回访,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同时,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牵头部门:局港航科、审批服务科,责任单位:市海事处、市运管处、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4.优化审批服务。对中央层面设定的6项涉企经营许可实行优化审批服务,分别是:港口(旅客、危险货物)经营许可(审批层级为市级交通运输部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审批层级为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批层级为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审批层级为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层级为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审批层级为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徽省地方层面设定的1项涉企经营许可实行优化审批服务: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审批层级为设区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上7项要按照以下5种方式分类改革:下放审批权限,便于企业就近办理;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取消许可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

牵头部门:局港航科、综合运输科、审批服务科,责任单位:市海事处、市运管处,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二)强化改革配套措施

1.线上线下及时更新政务服务指南。具体经办科室(部门)要按照改革后的最新要求及时在安徽省政务服务平台、局门户网站及线下窗口更新办事服务指南、申请材料等。实行告知承诺改革方式的,需同时上传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牵头部门:局审批服务科,责任单位:市海事处、市运管处,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2.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调整更新。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单位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涉及审批改为备案事项的责任部门应及时调整和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调整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库。

牵头部门:局政策法规科、审批服务科,责任单位:局港航科、综合运输科、市海事处、市运管处,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3.加强经营范围登记与经营许可的衔接。此次改革,市场监管部门经营范围登记对“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分类表述。许可项目后统一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各单位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要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需要监管企业的信息。

牵头部门:局港航科、综合运输科、审批服务科,责任单位:市海事处、市运管处,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4.创新推行企业准营集成服务。各责任单位要结合行业实际,梳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对企业经营范围涉及的多个许可事项,通过系统对接,探索“一件导航、一表申请、一码关联”,实现“减环节、减时限、减费用”,为企业提供更大范围、更广领域的准营集成服务。

牵头部门:局审批服务科,责任单位:局港航科、综合运输科、市海事处、市运管处,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5.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做好证照信息归集。凡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牵头部门:局审批服务科、信息中心,责任单位:局港航科、综合运输科、市海事处、市运管处,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落实监管责任。各责任单位进一步理顺综合执法改革后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局直属单位之间监管职责边界,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避免监管真空,形成监管合力。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具体经办科室(部门)及时将审批事项推送至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由经办科室(部门)牵头,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全力配合,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牵头部门:局政策法规科,责任单位:局港航科、综合运输科、市海事处、市运管处、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2.健全监管规则。进一步完善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全面梳理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2021年底前全部纳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牵头部门:局政策法规科,责任单位:局港航科、综合运输科、市海事处、市运管处、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3.创新监管方式。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高低科学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进一步增强监管威慑力。

牵头部门:局政策法规科,责任单位:局港航科、综合运输科、信息中心、市海事处、市运管处、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重大意义,切实强化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并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本级市场监管、司法、政务服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全面实施。各单位要针对具体改革事项,逐项细化改革落实措施,分解目标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做好做足做实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改革时点和要求实施。

(三)准确把握政策,强化宣传引导。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改革政策,准确把握,执行上不能有偏差。同时要加强改革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改革信息,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新闻媒体了解改革、关注改革,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改革政策直达基层、直达企业,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附件:1. 六安市交通运输领域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

 

 

 

                     六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9月9日

 

 

 

附件1         六安市交通运输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

 

序号

主管部门

改革事项

许可证件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和部门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审批服务

1

交通运输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取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1.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信用监管。2.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培训学时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4.严厉打击虚假备案行为,对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实行行业禁入。

2

交通运输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登记许可信息共享。

2.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3

交通运输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的登记许可信息共享。

2.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

3.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4

交通运输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港口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港口企业信用状况。

 

5

交通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部门

 

 

√ 

 

1.对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相关证书、人员、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2.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相关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经营许可下放至各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

1.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状况。

6

交通运输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部门

 

 

 

1.对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相关证书、人员、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2.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相关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经营许可下放至各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

1.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状况。

7

交通运输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部门

 

 

√ 

 

1.对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相关证书、人员、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2.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1.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船舶管理企业信用状况。

8

交通运输

港口(旅客、危险货物)经营许可

港口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

级交通运输部门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许可条件和办理流程。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在线获取营业执照信息。3.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通过有关信息化系统加强对港口经营人作业活动和作业区域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开港口企业信用记录。

9

交通运输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现有营运客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等材料。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2.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10

交通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过程安全管理。

2.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11

交通运输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全过程安全管理。

2.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12

交通运输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13

交通运输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对开展出租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地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等级评定相关材料,直接向检测机构获取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信息。

1.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14

交通运输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实现申请人办理审批“最多跑一次”。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4.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2.对有投诉举报和安全质量管理问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完善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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