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时间:2021-10-17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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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秘〔202114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直有关单位:

《六安市人民政府承接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4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211017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承接安徽省人民政府

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皖政〔202132号),确保省政府委托的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审查标准不降低、审批效率有提高的工作思路,规范审批流程、明确审查标准、提高审批质效,依法依规开展承接委托用地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构建严格规范、便捷高效的审批机制,为推动六安绿色振兴、赶超发展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规范行使省政府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并履行职责,确保委托用地审批事项依法规范稳步落实。

2.坚持质效优先。在严格落实法定程序前提下,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流程,改进审查方式,加强信息化手段运用,对亟需服务保障的重点项目提前介入跟进,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

3.坚持权责一致。进一步厘清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构建权责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职责分工体系,规范行使好省政府委托的用地审批权。

4.坚持维护权益。准确把握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实质,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控涉土复议诉讼风险。

二、主要任务

(一)承接委托事项

1.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

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

(二)重点审查内容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要求,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重点审查用地是否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空间,是否涉及土壤污染地块,是否与已批准项目重叠,是否落实年度计划指标,是否依法履行批前相关程序,是否符合土地征收条件,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征地补偿准备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是否足额到位,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否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类、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是否清晰,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对人对事依法处理到位,涉及林地等是否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规范审批流程

1.县区政府(含市开发区管委,下同)用地初审和申请。县区政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相关用地报批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前期工作。具备报批条件后,按照用地报批组卷要求形成报批材料,并组织县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确保内容的真实性、材料的齐全性、报批的合法性。组卷完成报经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向市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报件材料录入安徽省自然资源综合业务应用平台

2.市级审查及审批。市自然资源局受理县区政府报件材料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范要求,在安徽省自然资源综合业务应用平台内依照建设用地审查内容,对报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需缴费的,通知县区按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在收到缴费凭证后,市自然资源局拟定用地批复,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批。

3.印发用地批复。市自然资源局接到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批单后,印制省政府统一文本格式的批复文件,加盖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六安市),批准日期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批时间,批复文件发相关县区政府。

4.及时报备数据。审批完成后,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用地备案的有关要求,将建设用地审批数据通过自然资源业务专网报自然资源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备案。

(四)明确职责分工

市政府对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负总责,负责委托审批事项的组织协调和实施承接工作;严格落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省政府委托职权范围内,规范实施用地审批,主动接受省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承担因行使委托审批而引起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等工作。

1.县区政府。县区政府是用地报批和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属地乡镇政府,同级自然资源、发改、农业农村、人社、林业、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征地相关工作,包括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公告,组织开展听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对用地申报材料进行前置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负责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用地信访工作,依法协调、解决用地过程中被征地群众、集体利益诉求,做好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工作,组织被征地农民依法办理失地农民保障手续,确保用地顺利实施;承担用地审批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争议裁决的答复、应诉、举证等具体工作;承担用地报批涉及的信息公开答复工作及主动公开的征地信息发布工作。

2.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做好全市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具体实施工作,完善和明确承接事项的具体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对县区同意上报的用地报件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主动接受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以及社会公众监督;指导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用地组卷报批相关工作;负责因行使委托审批中涉及自然资源管理职责而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监督指导县区涉及用地审批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应属市本级承担的用地报批规费、征地补偿准备金等资金保障工作。

4.市人社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落实情况说明表。

5.市林业局。负责对建设项目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地、使用林地情况进行审查,并指导用地单位依法依规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6.市有关部门。市发改、农业农村、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据职责,对涉及的审查事项进行审查把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自然资源、发改、财政、司法、农业农村、人社、林业、住建、生态环境、交通、水利等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动、形成合力,提升用地审批管理水平,推动用地报批工作高效开展。

(二)实行并联审查。建设项目用地审查阶段,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审核手续,由市林业局、市人社局同步办理或审查转报。在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用地会审前提交市人社局审核通过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在市自然资源局报市政府审批用地前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三)建立核查机制。利用信息化技术和现场核实手段,对征收土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和条件,以及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协议签订、征地费用落实、是否已动工建设等情况,由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全面核查,核查无误或经核查后依法整改落实到位的,市自然资源局出具核查报告,方可报市政府审批。

(四)强化监管评估。要切实加强对用地审查报批和批后实施全节点、全流程监管,对审查把关不严、报件质量不高、材料补正不及时、缴费不及时、承诺到期未兑现、瞒报漏报等情况,加强跟踪问效,适时通报各地建设用地报件质量及补正情况,并对问题严重地区开展约谈问责。定期进行自查自检和评估,不断加强和改进用地审查审批工作,确保委托审批接得住、管得好、服务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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