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政府外事办)发布时间:2017-11-17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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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办秘〔2017200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六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14325日印发实施的《六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六政办〔201411号)同时废止。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17     

六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和条件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2  成员单位、办公室及职责

2.3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4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3.预警

3.1  预警分级

3.2  监测预警

3.3  预警联动

3.4  预警审批

3.5  预警发布

3.6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4.应急响应机制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程序

4.3  监督检查

4.4  响应终止

5.应急响应措施

5.1  Ⅳ级预警响应措施

5.2  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5.3  Ⅱ级预警响应措施

5.4  Ⅰ级预警响应措施

6.信息公开

7.总结评估

8.保障措施

8.1  人力资源保障

8.2  物资、装备保障

8.3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8.4  交通运输保障

8.5  通信保障

8.6  资金保障

8.7  组织保障

8.8  纪律保障

9.附则

 

1.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六安市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污染天气。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强化重污染天气预防与应急处置力度,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各县(区)和有关部门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科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增强应对合力。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六安市应急预案体系和安徽省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六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应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工作,负责制定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发布和解除市级预警,督导各县区和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等。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2.2  成员单位、办公室及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重点局、市文广新局、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中国电信六安分公司、中国移动六安分公司、中国联通六安分公司。

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分析研判,牵头落实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检查各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新闻媒体应急工作,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预防宣传、预警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并会同市环保局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市发改委配合市环保局负责应急预案启动和措施落实工作;会同六安供电公司落实华电六安电厂机组调停工作,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的机组实施限批、限建。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督导县区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督导各县区应急防护措施落实,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市经信委负责配合市环保局督导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响应区域内工业企业落实停限产措施;组织企业生产和调集口罩等防护用品;负责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布预警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提出并实施交通管制和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措施,指导各县区制订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督导各县区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监察。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市国土局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会同市气象局建立市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市属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工作;做好秸秆禁烧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区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组织开展应急状态下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县区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市城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园林绿化工程及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加强道路吸扫、冲洗、喷雾作业,扩大机械化清扫覆盖面,提高作业质量,人工清扫避免二次扬尘;加强渣土运输车辆抛撒、物料堆场扬尘污染监督检查;实施露天烧烤整治措施。

市住建委负责督查应急响应区域内建筑施工工地、市政道路、拆迁扬尘以及混凝土搅拌站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市重点局负责督查应急响应区域内重点工程施工工地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市交通局负责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配合市公安局等部门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加强公路施工工地扬尘、营运船舶污染、港口码头扬尘污染的监管。

市农委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配合市环保局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推进油气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油库、加油站污染管控。

市卫计委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

市文广新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做好应急协调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配合市环保局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各地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制定停拆项目名录并及时更新、做好拆迁扬尘管控;按照市应急预案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中国电信六安分公司、中国移动六安分公司、中国六安联通分公司按照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市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对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3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预报预警组、应急处置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卫生防护组、专家咨询组。

预报预警组由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组成,负责本市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分析污染趋势,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并及时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住建委、市重点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政府应急办等部门和各县区参加。负责应急预案启动和实施工作。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农委、市交通局等部门参加。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卫生防护组由市卫计委牵头,市教育局等部门参加。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保障等工作;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参与预测分析,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2.4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管委)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划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蓝色预警(Ⅳ级):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4小时平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Ⅲ级):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Ⅱ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当市区范围内前两日AQI日均值>200时,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仍将持续2天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或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Ⅰ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当市区范围内前三日AQI日均值>200时,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仍将持续2天,或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及以上。

2)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达到45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2  监测预警

环保和气象部门共同组建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中心,联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气象部门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级别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环保和气象部门共同负责空气污染物的会商研判、趋势分析,各县区环保部门要编制本地区污染企业清单,加强日常监测监督。

3.3  预警联动

省级预警发布后,我市如在省级预警范围内但未达到省级预警等级时,按照省级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级别响应;超过省级预警等级时,按照本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发布省级预警,与预警区相邻且AQI日均值>150的城市为预警扩展区。省级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我市如在预警扩展区内但未达到省级预警等级降低一个等级的预警级别时,按照省级预警等级降低一个级别启动响应;超过省级预警等级降低一个等级的预警级别时,按照本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市级预警发布后,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同步响应,启动应急方案或专项响应方案,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会商,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3.4  预警审批

预警信息以市应急领导小组名义发布,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落实。Ⅳ级、Ⅲ级预警经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Ⅱ级、Ⅰ级预警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5  预警发布

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发布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预警范围、预警措施等。通过以下方式发布,一是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发布;二是市政府新闻办协调相关主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三是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四是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在门户网站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向受影响地区公众发布。

3.6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经监测,预警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调整或解除相应等级预警。预警的调整、解除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4. 应急响应机制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措施。各工作组、各县区以及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3  监督检查

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巡查、抽查,对预警期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  响应终止

市级预警解除时,同时终止市级应急响应。各相关县区应根据市级预警情况和所在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预警解除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做好总结。

5. 应急响应措施

5.1  Ⅳ级预警响应措施

启动Ⅳ级预警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5.1.1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各类施工工地物料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减少扬尘污染;

2)渣土车辆密闭行驶,不得抛洒;

3)港口码头物料堆场全覆盖,作业需采取喷淋降尘措施;

4)增加道路吸扫、冲洗、洒水、喷雾频次;

5)火电、化工、建材、矿山、混凝土搅拌站、水泥粉磨站、沥青拌合站、砖瓦窑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6)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加大对限排企业、单位和区域的监督力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

5.1.2  建议性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2)倡导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3)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5.2  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预警响应,在Ⅳ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对火电、化工、建材、矿山、混凝土搅拌站、水泥粉磨站、沥青拌合站、砖瓦窑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10%以上;

2)城区内重型载货车等柴油车辆禁止通行;

3)根据空气温湿度条件,24小时不间断开展道路吸扫、冲洗、洒水、喷雾作业;

4)加强对建筑、道路、桥梁、管道、水利、绿化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物料堆场、港口码头等涉粉细料作业的监督检查,严控渣土运输作业,停止建筑拆除施工、土石方作业、装卸转运加工物料等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

5)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禁放烟花爆竹,禁烧废弃物;

6)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加大对限排企业、单位和区域的监督力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

7)各医疗机构加大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就诊保障力度;

8)对中小学和幼儿园落实停止户外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9)对车流量大、破损程度大、两侧绿化少裸土多以及正在维修的道路作为重点保洁道路;

10)提高公交运力,加开班次。

5.3  Ⅱ级预警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预警响应,在Ⅲ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对火电、化工、建材、矿山、混凝土搅拌站、水泥粉磨站、沥青拌合站、砖瓦窑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20%以上;

2)停止城区建筑、道路、桥梁、管道、水利、绿化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物料堆场、港口码头等涉粉细料作业,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3)视情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4  I级预警响应措施

启动I级预警响应,在Ⅱ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对火电、化工、建材、矿山、混凝土搅拌站、水泥粉磨站、沥青拌合站、砖瓦窑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30%以上;

2)主城区内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除天然气、电力等新能源汽车外)、混凝土搅拌车等车辆停止上路行驶,视情实施城区机动车单双号等部分号段限行;

3)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4)视情采取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

6.  信息公开

市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建立信息日报制度,按时将预警情况(包括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情况、相关原因分析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启动落实情况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以及环保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并向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区政府(管委)通报大气重污染的最新趋势,督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市县区政府(管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大气污染地区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大气质量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及趋势、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7.  总结评估

各辖区及各相关部门要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并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辖区应于每年4月份以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完整性、预警规定详实性、响应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于510日前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应于5月底前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8.  保障措施

8.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8.2  物资、装备保障

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设备、物资、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8.3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8.4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重要物资及米、面、食用油、蔬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的紧急运输能力,保障城市正常运转。

8.5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通信保障体系,督促电信运营企业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各级政府(管委)及相关部门建立大气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相关单位、人员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8.6  资金保障

市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为应急能力建设和设备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和重污染天气事件的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8.7  组织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8  纪律保障

加强应对处置工作的巡查、督查和通报力度。对各地、各部门工作不力等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违规排放、偷排偷放的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响应应急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委、市气象局负责编制、修订、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的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常识技能。市政府及各县区政府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成员单位、各涉气企业结合实际,适时修订预案、应急响应方案,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六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六政办〔201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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