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政府外事办)发布时间:2020-04-03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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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现版《六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六政办〔2011〕25号),制定已有9年多时间,为适应地方储备粮管理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修定《六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主要政策依据有:国务院《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二、修订意义

2020年,由于新冠疫情全球传播,世界抗疫形势不容乐观,国际环境日益严峻;国内自然灾害频发,经济发展和耕地面积减少矛盾突出,粮食供需矛盾加剧。多种因素影响,严重威胁粮食安全。粮食宏观调控,一方面要立足国内,进一步增加粮食播种面积,增加粮食产量;同时要扩大各级粮食储备规模,增加粮食调控物质手段,应对不时之需。及时修订《六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为储备粮管理建章立制,才能不断适应地方储备粮规模扩大和管理新要求的形势发展需要。

三、修订过程

在认真学习习近平关于粮食安全工作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我市储备粮管理实践的基础上,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要求,依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原办法,形成《六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稿。经过公示,向市直相关部门;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市属直属机构;相关承储企业共13家单位征询意见等相关程序,吸收合理性建议,交委领导、分管领导审核,送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形成此稿。

四、修订内容

1、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地方储备粮管理必须配套同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制定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补贴等管理规定。由于我市先前没有制定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原办法只笼统规定上述相关费用,“按照《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执行”。新办法修订后,又制定了《六安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并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作出相应修改。

2、删除原办法中第六章“法律责任”涉及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内容的相关章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鉴于上述有关规定,作出删除第六章“法律责任”的修改。

五、主要内容与结构

文件共分六章,共38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市级储备粮的概念、制定依据、实施主体,管理要求等;第二章:市级储备粮的计划,主要包括市级储备粮的规模、品总体布局和轮换;第三章:市级储备粮的存储和轮换,主要是市级储备粮承储和轮换的具体要求的规定;第四章:市级储备粮的动用,主要是市政府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情形、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的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主要是粮食、财政等部门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收购、销售、轮换动用过程中,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稽查规定;第六章:附则。

六、工作目标

通过修订《六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可以使我市市级储备粮管理能够适应新形势储备粮管理需要,做到有章可循,既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进一步提高我市储备粮管理水平的需要,又使得市级储备粮管理符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满足布局合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储备粮管理要求。

七、重要说明

鉴于成品粮储备的特殊性,市级成品粮储备的财政补贴实行费用总额包干,按照原文件有关规定标准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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