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六市监罚字〔2020〕110号 |
六安绿池塘水产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鳊鱼”案 |
六安绿池塘水产有限公司 |
91341500MA2RPT2L5U |
卢兴坤 |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鳊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当事人购进“鳊鱼”时未按规定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种类: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3.2元;3、处以100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10123.2元。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六安梅山南路支行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4日 |
暂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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