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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关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7-01 11:05 访问量: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全面积蓄创新动能,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关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市民和各单位可将意见发送至以下地址:

地    址:六安市长安南路市气象局南侧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楼515室,邮编:237000

联系电话:0564-5136034

邮    箱:873732619@qq.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10日。                                                           

附件:六安市关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docx

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2020年7月1日

六安市知识产权奖励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积蓄创新动能,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一)鼓励发明创造

1.对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同一发明专利奖励最多2个国家(地区)。

2.对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当年给予0.5万元奖励,第三年、第五年凭年费缴纳凭证分别给予0.25万元奖励);对企业从市外引进发明专利用于产品开发的,依据转让合同申请本条款奖励。

3.对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10年内的减免后年费给予全额资助。

(二)鼓励商标品牌创建

4.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5.对新认定的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和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6.对新核准注册的国际商标给予每件1 万元的奖励,同一国际商标奖励最多2个国家(地区)。

(三)鼓励地理标志注册

7.对新获得地理标志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和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8.对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给予20万元奖励。

9.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给予20万元配套支持。

10.对入选中欧地理标志产品互认互保名单和进入中国区域品牌(地理标志产品)价值评价榜单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四)鼓励知识产权强企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质量品牌提升

12.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3.对新获得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推进知识产权运用

(六)推进知识产权融资

14.对企业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金额(经专业会计机构审验)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贷款金额1%的补助;贷款金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6万元的补助;贷款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8万元的补助。

(七)推进知识产权评优。

15.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八)推进知识产权运营

16.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服务机构,从市外运营发明专利转让(需三方转让合同)给我市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按每件发明专利给予0.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九)强化知识产权维权

17.对开展国内、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包含诉讼、仲裁、行政处理)并胜诉的市内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0万元奖励。

四、优化知识产权服务

(十)引导知识产权管理创新

18.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专利导航、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通过评审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可达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19.对获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一)引导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20.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本市发明专利当年申请量达到100件(含100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21.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本市发明专利当年授权量达到20件以上(含20件)给予5万元奖励;达到30件(含30件)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

22.对新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且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专利工作的人员给予1万元的奖励。

(十二)引导知识产权教育试点

23.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高校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24.对新认定的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建设

25.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6.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四)实施知识产权专员绩效奖励。

27.知识产权专员所在企业每注册1件商标,奖励本企业知识产权专员200元;每申请1项发明专利,奖励本企业知识产权专员200元;每授权1项发明专利,奖励本企业知识产权专员500元。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