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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六安市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单位:市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0-05-25 16:29 访问量: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合理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督和管理工作,现将我局牵头起草的《六安市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间:2020年5月26日至6月27日。

信函方式,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交通大厦10楼综合运输科,邮政编码:237000;电子邮件方式,邮箱:lasjtjzhysk@163.com;传真方式,号码:0564-3952309。

附件:六安市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有益补充,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减少环境污染,引导市民养成绿色、低碳、健康出行习惯具有积极意义。为规范我市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引导市民绿色出行、文明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六安市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一、总体要求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解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需求为导向,秉承“鼓励支持、便民利民、规范管理、科学调节、依法监管”原则,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突出运营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用户骑行行为,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引导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运营。

二、加强源头调控

(一)运营备案。在我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企业,应取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相关的营业执照,在本地设立服务机构,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符合条件的向市交通运输、市公安交警、市市场监督、市城管等部门提交运营备案手续。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1.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车辆投放机制、服务管理(维护保养、安全清洁、报废回收)、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5.运营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内容(应有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内容);

6、收取押金的运营企业与市银监部门签订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监管协议》;

7、公安交警部门对符合国家标准的互联网电动自行车安装新能源牌照证明。

已在我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运营企业,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运营备案手续。

(二)总量调控。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规模应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结合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划及停放秩序状况,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城管部门对企业投入车辆进行总量调控,实现动态平衡。

(三)布局规划。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牵头会同市公安、市文明办公布主次街道、公共场所允许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区域、点位;在城区重要商圈、医院、学校、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周边区域规划设置配套停车点位,方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

(四)产品质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规定,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安装具备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其中对投放互联网电动自行车按照“一车一号”原则进行编号。

(五)车辆管理。运营企业应逐步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在车辆投入运营时同步建立“电子围栏”。运营公司要合理调度车辆,保持车身整洁,确保车辆按区域和点位有序停放,及时清理废弃车辆。

根据国家规定,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和停放秩序、道路通行条件、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和公共服务等特性,本市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电动自行车。

(六)资金管理。运营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的,应与市银监部门和开户银行签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监管协议》,按规定开设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三、强化运营企业主体责任

(一)加强规范管理。

1.运营企业要主动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经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运营企业要按照要求配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调度维护人员。

2.运营企业要每天安排人员上路巡查对所属车辆乱停乱放阻碍交通通行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扶正归位,规范停放方便市民通行。

3.运营企业应具备完善的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规范采集、保存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相关信息数据,包括车辆投放数量、车辆分布情况、车辆使用情况、车辆行驶轨迹、车辆使用频率、停车点位置等。相关信息系统实时接入市级行业监控平台并能够反映各项数据,市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可以依法调取相关信息数据。  

(二)强化信息监管。

1.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实名制注册登记、未满12周岁的禁止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禁止使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同时运营企业要在车辆显著位置标明禁行说明。

2.运营企业要针对用户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制定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建立运营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运用卫星定位等技术手段,为政府监管执法、大数据分析等提供数据与信息支撑;运营企业后台端口应无条件与执法部门对接。

(三)加强安全维保。

1.运营企业要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运营企业应具备完善的事故赔偿机制,为使用者的每次骑行购买一定赔偿额度的保险

2.运营企业应定期对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行普检,及时收回故障、破损车辆,严禁报废车辆拼装后进入市场。

(四)优化服务水平。运营企业要公布租赁收费标准,建立用户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对用户车辆故障投诉、监管部门车辆调度指令等,运营企业均应在立即响应;对用户建议或意见类投诉,运营企业应及时予以办结。

(五)退出机制。运营企业应建立退出机制,形成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交通运输局,包括社会公示、各类应退资金的退回、车辆的回收(含废旧电池处理)等问题。

四、强化用户监管

(一)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市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运营企业建立健全用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用户违规停放等行为的信用管理与约束。

(二)加大违规惩处力度。市公安交管、城管执法、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和乱停放、危险骑行等行为人进行处罚。

(三)加强舆论宣传。通过电台、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倡导公众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爱护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经营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公众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

五、加强部门监管

结合我市实际,对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相关政策的拟定和统筹协调,根据城市总体发展水平、承载能力和使用需求等,会同公安、城管部门合理确定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模及动态调控标准;

(二)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设置技术导则;加强和指导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管理;

(三)市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故意破坏、损毁、盗窃、侵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和纠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骑行者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监管由属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

(四)市市场监管、市文明办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职责。履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停放点位的选址、施划和停放标志的设置,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实施停放秩序的日常监管,落实相关经费,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对辖区违规停放在单位、小区内部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组织辖区街道社区进行管理;对所属道路不具备慢行通行条件的,根据全市慢行系统规划,实施改造;对具备条件的,施划非机动车道并设置隔离设施,为市民群众安全、便捷骑行创造良好条件。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及时通报情况,创新管理方式,共同研究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