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25459/202002-002 |
组配分类: |
价格行政处罚结果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政府外事办)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暂无 |
发文日期: |
2020-02-10 09:33 |
文 号: |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
名 称: |
2020年第一季度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六市监罚字〔2020〕8号 |
索引号: |
003225459/202002-002 |
组配分类: |
价格行政处罚结果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政府外事办)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暂无 |
发文日期: |
2020-02-10 09:33 |
文 号: |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
名 称: |
2020年第一季度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六市监罚字〔2020〕8号 |
2020年第一季度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六市监罚字〔2020〕8号
来源单位: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0-02-10 09:33 访问量: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六市监罚字〔2020〕8号 |
六安市国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无标识和未明码标价口罩案 |
六安市国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341503MA2RAUTPOM |
吴秀娟 |
销售无标识和未明码标价口罩 |
种类:责令改正,处伍万伍仟元罚款。 依据:当事人销售无标识口罩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一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是十三条第(一)项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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