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人申请变更证载生产规模事项的复函
皖国土资函〔2018〕1547号
芜湖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关于芜湖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箬帽山—戴家店水泥用灰岩矿采矿权申请变更登记的请示》(芜海政〔2018〕89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的生产规模为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初始登记时,登记机关依据当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设计开采规模登记的。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规定,“生产规模”变更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