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25029/201809-042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六安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部分)的征求意见公告 | 信息来源: | 市农委 |
文号: | 关键字: | 六安市 裁量权 饮用水 水源 农业 | |
发布日期: | 2018-09-06 17:55 | 访问量: | 51 |
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和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农委结合农业执法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六安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部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若有修改意见或者建议,请于2018年10月8日前反馈至六安市农业委员会法规科。感谢支持!
联系人:张祥 电话:0564-3379627 18956460319 传真:0564-3379325 电子邮箱:Lanwfg@126.com
通信地址:六安市行政中心5号楼107室 邮编:237001
附件:六安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六安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部分)》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六安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部分)》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农委(畜牧、水产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和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农委结合农业执法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六安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部分)》,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六安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部分)
六安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部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自由裁量情形 |
处罚标准 |
1 |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使用电力、炸药、毒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捕捞 |
《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情节较轻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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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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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航行、停泊汽柴油等燃料动力渔船的 |
《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海事)、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驶离,处警告;仍不驶离或者多次停泊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渔船初次航行或停泊的。 |
责令驶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处警告。 |
多次或警告后仍航行、停泊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
《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初犯,且动物尸体不足百斤等情节和危害较轻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再犯,或动物尸体百斤以上千斤以下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屡犯,或动物尸体千斤以上的,或检出一类动物疫病病种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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