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 English
邮箱: 密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投资频道 >> 投资政策
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04-06-04   来源:六安政府网
【浏览次数:517 次】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我要纠错】

 

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规定(适用于全省)
    1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期满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3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期在十一年以上的,经省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面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步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8
、对在安徽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合肥、芜湖市区的优惠规定
    1
、在合肥、芜湖市区设立的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在合肥、芜湖市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以及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减按12%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优惠规定
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其它税收方面的优惠
   
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外商投资兴办的创汇农业和投资改造乡镇企业项目,企业实际提供出口农产品货源的产值(包括自营出口、外贸代理出口、外贸收购出口)超过当年总产值50%的经省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直接出口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对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的项目,可按低限原则收取土地出让金。

 

相关链接  
· 投资成本 (08-09-25)
· 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08-06-11)
· 《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08-06-02)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08-04-30)
· 外国政府贷款国别信息(08年2月更新) (08-04-30)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08-04-30)
·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日元除外) 申请审批程序 (08-04-30)
· 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08-03-28)
【浏览次数:517 次】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我要纠错】
Copyright 2008 www.lu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主办 六安市信息化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承办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电话:0564-3379979 E-mail: laxxb@luan.gov.cn 网站使用帮助 技术支持:安徽商网
皖ICP备05000057 访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