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水利局关于《六安市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水利局 征集时间:[ 2021-04-19 00:00 ] 至 [ 2021-05-19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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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六安市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征集意见时间: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5月19日。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yjzjk.luan.gov.cn/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水利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lj.luan.gov.cn/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皖西大道1513号市水利局11楼水资源管理科,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aslszk@163.com;

(四)联系电话:0564-3339175.

来信请注明“六安市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关于六安市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推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在考核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和不足,与新形势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要求还存在差距,我市需在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方面出台制度文件进行规范。

二、起草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监督规定(试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由市水利局水资源管理科起草经领导审定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主要事项

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水资源费(税)征收有关工作、地下水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节约用水以及水利局其他水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二)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1.水量分配:跨省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落实;跨市县行政区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落实。

2.用水总量控制: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和落实。

3.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取水计划实施和取用水计量统计监管。

4.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目标确定情况;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河道内取水工程生态流量监管情况。

5.水资源费(税)征收有关工作:水资源费(税)改革政策落实;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6.地下水管理:地下水保护与利用监管;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

7.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水源问题通报与整改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8.节水用水: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政策、法规、规划和标准情况;贯彻落实节约用水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情况;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等制度执行;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控;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用水计量统计等;节水载体(公共机构、企业、居民小区等)建设;非常规水源利用;节水激励措施制定和落实;节水宣传教育;其他节约用水监督事项。

(三)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主要工作程序

1.按照年度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

2.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3.进行问题认定并提出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建议;

4.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情况复核;

5.落实责任追究。检查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安市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监督规定(试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市水利局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全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以及用水单位用水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水利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市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水资源管理问题自查自纠工作。

第六条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要与省水利厅组织开展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相衔接,与市水利局及上级有关部门部署的有关监督、考核事项相衔接,必要时可与市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检查要实现县区全覆盖。以问题为导向,每年选择重点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七条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包括: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水资源费(税)征收有关工作、地下水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节约用水以及水利局其他水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 水量分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跨省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落实;

(二)跨市县行政区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落实。

第九条 用水总量控制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

(二)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和落实。

第十条 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二)取水计划实施和取用水计量统计监管。

第十一条 生态流量(水量)管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目标确定情况;

(二)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三)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河道内取水工程生态流量监管情况。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税)征收有关工作监督主要内容:

(一)水资源费(税)改革政策落实;

(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地下水管理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地下水保护与利用监管;

(二)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

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饮用水水源问题通报与整改监督;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节水用水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政策、法规、规划和标准情况;

(二)贯彻落实节约用水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三)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

(四)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等制度执行;

(五)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

(六)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

(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控;

(八)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用水计量统计等;

(九)节水载体(公共机构、企业、居民小区等)建设;

(十)非常规水源利用;

(十一)节水激励措施制定和落实;

(十二)节水宣传教育;

(十三)其他节约用水监督事项。

第十六条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按照年度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

(二)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三)进行问题认定并提出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建议;

(四)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情况复核;

(五)落实责任追究。

检查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通过暗访、检查、考核、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

暗访,是针对部分单项工作开展的检查工作,主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即对检查对象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用陪同接待、不听汇报,直奔基层、直赴现场。

检查,是针对某个具体事项或专题开展的专项检查,一般在检查前发通知,通知中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参加人员,以及需要配合的工作要求等。

考核,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年度或阶段性安排的综合性检查工作,一般通过日常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实施。日常考核主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检查,终期考核根据日常考核与核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果评定。

调查,是针对举报、某项专题或系统性问题开展的专项活动,一般可结合暗访、检查等方式开展。调查应尽量减少对被调查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可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充分利用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与检查项目有关的场地、实验室等生产场所,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配合。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监督检查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工作程序,认定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组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辩,监督检查组应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较重问题和出现频次较多的一般问题,应及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问题整改清单,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继续跟踪落实。

第二十四条 市水利局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直接或责成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责任单位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责任人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十五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 责令整改;

(二) 约谈;

(三) 通报批评(含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县级人民政府通报等);

(四)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 书面检讨;

(二) 约谈;

(三) 通报批评;

(四) 建议调离岗位;

(五)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上述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水利局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七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从重责任追究:

(一)弄虚作假、隐瞒水资源管理重大问题的;

(二)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问题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在一年内多次被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由市水利局实施水利行业内通报批评(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将在市水利局网站公示1个月。

第二十九条 开展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每个检查组应至少配备一名水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行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水利局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取水单位或个人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市水利局监督机构交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联系人:卫杰 联系电话:18340872375/0564-3339175
来信来访渠道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皖西大道1513号市水利局11楼水资源管理科,邮编237000
其他渠道
电子邮箱:laslszk@163.com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其他渠道未收到公众意见。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1年6月1日 10时22分

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贯彻“节约优先”方针,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监督规定(试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水利局水资源管理科起草了《六安市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保障文件出台的合理性、合法性,确保文件落地之前充分吸取公众意见,于4月19日至5月19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特此说明。

文件

六水办资管〔2021152

 

各县区水利(水务)局:

为加强水资源监督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现将《六安市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水利局办公室
    

2021527      

   

 六安市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监督规定(试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市水利局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全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以及用水单位用水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水利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市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水资源管理问题自查自纠工作。

第六条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要与省水利厅组织开展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相衔接,与市水利局及上级有关部门部署的有关监督、考核事项相衔接,必要时可与市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检查要实现县区全覆盖。以问题为导向,每年选择重点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七条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包括: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水资源费(税)征收有关工作、地下水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节约用水以及水利局其他水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 水量分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跨省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落实;

(二)跨市县行政区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落实。

第九条 用水总量控制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

(二)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和落实。

第十条 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二)取水计划实施和取用水计量统计监管。

第十一条 生态流量(水量)管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目标确定情况;

(二)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三)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河道内取水工程生态流量监管情况。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税)征收有关工作监督主要内容:

(一)水资源费(税)改革政策落实;

(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地下水管理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地下水保护与利用监管;

(二)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

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饮用水水源问题通报与整改监督;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节水用水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政策、法规、规划和标准情况;

(二)贯彻落实节约用水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三)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

(四)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等制度执行;

(五)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

(六)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

(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控;

(八)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用水计量统计等;

(九)节水载体(公共机构、企业、居民小区等)建设;

(十)非常规水源利用;

(十一)节水激励措施制定和落实;

(十二)节水宣传教育;

(十三)其他节约用水监督事项。

第十六条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按照年度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

(二)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三)进行问题认定并提出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建议;

(四)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情况复核;

(五)落实责任追究。

检查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通过暗访、检查、考核、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

暗访,是针对部分单项工作开展的检查工作,主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即对检查对象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用陪同接待、不听汇报,直奔基层、直赴现场。

检查,是针对某个具体事项或专题开展的专项检查,一般在检查前发通知,通知中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参加人员,以及需要配合的工作要求等。

考核,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年度或阶段性安排的综合性检查工作,一般通过日常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实施。日常考核主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检查,终期考核根据日常考核与核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果评定。

调查,是针对举报、某项专题或系统性问题开展的专项活动,一般可结合暗访、检查等方式开展。调查应尽量减少对被调查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可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充分利用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与检查项目有关的场地、实验室等生产场所,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配合。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监督检查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工作程序,认定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组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辩,监督检查组应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较重问题和出现频次较多的一般问题,应及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问题整改清单,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继续跟踪落实。

第二十四条 市水利局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直接或责成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责任单位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责任人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十五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 责令整改;

(二) 约谈;

(三) 通报批评(含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县级人民政府通报等);

(四)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 书面检讨;

(二) 约谈;

(三) 通报批评;

(四) 建议调离岗位;

(五)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上述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水利局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七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从重责任追究:

(一)弄虚作假、隐瞒水资源管理重大问题的;

(二)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问题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在一年内多次被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由市水利局实施水利行业内通报批评(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将在市水利局网站公示1个月。

第二十九条 开展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每个检查组应至少配备一名水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行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水利局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取水单位或个人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市水利局监督机构交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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