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21-07-08 14:48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浏览次数:1101
“2021年舒城县公立医院员额池和乡镇卫生院“县管乡用”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告”中第五条招标程序第6条聘用公告称:公立医院员额池招聘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对未在招聘单位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新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告是否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以及是否需要修正公告?
回复单位:舒城县政府  发表于:2021-07-14 08:48
您好!您咨询员额池招聘试用期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公立医院员额池招聘人员签订的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非劳动合同。根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需要,可拨打县卫健委人事股电话0564-862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