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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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地点:市政府新闻发布厅

发布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1年3月5日

要:近年来,我市电梯保有量迅猛增长,在用电梯数量从2018年底12788台增长至2020年底的20651台。虽然我市电梯安全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但受电梯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及电梯使用管理复杂等因素的影响,电梯安全监管面临较大压力。同时,随着时间推移,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数量逐年增加,电梯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日益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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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媒体朋友、各位来宾,上午好!

备受关注的《六安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10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12月13日,市长叶露中签发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规章。下面,由我向大家介绍一下这部《办法》的相关情况。

首先,介绍一下《办法》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电梯保有量迅猛增长,在用电梯数量从2018年底12788台增长至2020年底的20651台。虽然我市电梯安全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但受电梯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及电梯使用管理复杂等因素的影响,电梯安全监管面临较大压力。同时,随着时间推移,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数量逐年增加,电梯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日益显现。

从健全法规体系方面,制定《办法》是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6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电梯安全管理、落实各方安全监管职责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但实践中发现一些条款需进一步细化补充。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提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一系列新措施。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办法》,对上级有关政策法规作进一步贯彻落实。

从解决监管难题方面,制定《办法》是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的需要。目前,我市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着电梯安装前的土建施工阶段即留有安全隐患,且这些隐患在后期难以整改;电梯使用管理不到位,维护保养不规范;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等所需费用筹集困难;电梯信息化管理基础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薄弱等问题。因此,亟需制定《办法》以求解决上述问题。同时,电梯安全监管环节多、责任链条长,有必要制定《办法》对各方权利义务、监管职责进行明确,完善电梯安全治理模式。

从回应社会关切方面,制定《办法》是建设美好生活的需要。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出台实施《六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持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电梯作为美好生活的“必需品”,安全舒适乘用电梯,满足群众日常出行需求,已成为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电梯立法建议,呼吁尽快出台地方法规或规章,保障居民放心乘梯。因此制定《办法》,从制度层面为电梯安全管理提供法制保障,对建设城市美好生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下面,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过程:

一是提前谋划。我局于2019年即开始谋划《办法》的起草论证工作,与市司法局积极沟通衔接,联合开展了前期的调研论证工作。

二是认真起草。在完成前期的调研论证工作后,我局抽调精干力量,就《办法》的起草工作进行了讨论,结合前期调研情况,并参考借鉴了淮北、芜湖、合肥、铜陵、台州、温州、常州、哈尔滨等地市电梯安全监管办法或条例内容,精心谋划《办法》框架和主要内容,形成《办法》初稿。并经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是充分论证。本着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后,我局发函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的修改意见,在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共征求意见19条。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于2019年8月提交市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核。审核期间,市司法局于2019年12月,邀请省内相关法学专家在合肥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办法》内容以及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同时,再次公开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先后两次组织相关部门及行业从业人员和专家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四是提请审议。2020年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后,为确保《办法》的立法质量和水平,市司法局会同我局邀请相关部门组织了第三次论证会,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在充分吸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2020年9月7日,市政府副秘书长钱大兴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有针对性的再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最终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并于2020年10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下面,重点介绍一下《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九章三十九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装、改造和修理,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维护保养,第五章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第六章应急救援,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主要特点如下:

其一,细分了监管职责。一是明确监管主责。《办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是构建齐抓共管。《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电梯安全监管职责。规定了电梯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的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三是推动社会共治。《办法》引入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并对电梯安全宣传教育、行业协会作用等方面进行明确。

其二,坚持了源头治理。针对电梯装置设计问题,《办法》规定了设计单位在设计电梯装置时,应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文件。针对土建工程质量问题,《办法》对建设单位在电梯采购、选型配置以及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土建工程质量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保证土建工程符合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针对电梯安装质量问题,《办法》规定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并在施工前,编制施工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施工,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办法》还对采用双回路供电、电梯采购和信息知情权等方面作出了细致规定。

其三,规范了使用管理。基于电梯使用范围比较广,使用单位确定难,《办法》以指引性条款的形式明确使用单位的确定方式按照省办法确定,同时规定未确定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基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难以落实,《办法》详细列举了使用单位的义务,着重强调了乘客被困电梯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到场救援。还规定了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日常巡查、监督维护保养、紧急情况处置等工作职责。基于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难以筹集,《办法》对住宅小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费用筹集进行了明确规定:已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或者不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使用单位共同商议确定。

其四,强化了维护保养。一是确立维保备案制度。《办法》细化了维保单位备案内容和时限要求,以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有宏观的掌握以及应急指挥和调度,进一步杜绝“拎包维保”或者没有资质的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维护保养业务的情形出现。二是细化维保单位义务。《办法》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维护保养工作的基本要求进行了规定,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维护保养过程中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向使用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的义务。《办法》还对特殊情形下需要增加维保频次和项目的电梯进行了列举。三是提高维保工作质量。《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分包、转包,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维护保养业务,不得设置技术障碍,不得将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部件用于维护保养等行为进行了强调。

其五,引入了安全评估。电梯现有检验、检测制度,是对电梯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符合性验证,而安全评估是对电梯工作状况进行整体性技术评价的方式,主要针对因使用年限过长、遭受外力影响、运行故障率升高或者存在其他隐性系统性风险的情况。因此《办法》规定了电梯安全评估制度,对需要进行安全评估情形进行了列举,便于使用单位更客观直接全面的掌握电梯整体性能,对电梯能否继续使用、维修、改造还是需要进行电梯更新,作出判断。

其六,完善了应急处置。《办法》对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机制,依托电梯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整合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消防救援机构和社会救援组织等力量,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此外还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与演练、困人故障处置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答记者问:

一、电梯安全涉及责任主体有哪些?《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电梯安全既涉及生产安装、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监督管理等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因此《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层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了政府属地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调电梯安全相关事宜作了进一步的划分;具体界定了住房城乡建设、物业管理和应急管理的职责,并对发展和改革、公安、教育、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旅游、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原则性规定。二是细化了建设单位的义务。《办法》明确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保障电梯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明确电梯的选型和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三是加强了使用单位日常管理责任。《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并列举了使用单位应尽的十二项安全管理义务,如制定和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办理使用登记、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及时处置电梯困人故障及其他异常状况等。同时,还规定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四是强化了维保单位的维保责任。《办法》明确了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细化了维保单位备案内容和时限要求,详细规定了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履行的七项义务,保证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五是约束了乘客的乘梯行为。《办法》规定乘客乘用电梯应当文明有序,自觉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要求,不得实施毁坏或者拆除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警示标志或者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等六项行为。

二、《办法》中明确了电梯安全评估制度,请问哪些电梯需要进行安全评估?

答:《办法》第二十七条对电梯安全评估制度进行了规定,可承担电梯安全评估的机构有取得电梯检验、检测许可的机构或者电梯制造单位。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由使用单位委托进行安全评估: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曾受水灾、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的;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主要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以及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三、当前,我市老旧电梯基本情况如何?日常使用中,如需要修理、改造、更新,费用如何筹集?

答:目前,对老旧电梯国家尚未出台统一标准进行定义,通常所称老旧电梯是指投入使用超过十五年的电梯。经调查摸底,我市老旧电梯共有138台,随着时间推移,数量会逐年增加。老旧电梯因使用年限长,电气系统老化,故障率较高。在老旧电梯安全监管中主要问题和困难:一是部分电梯所在小区无物业管理、无业主委员会、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日常安全管理及修理、改造、更新事宜无法确定责任主体。二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提取条件高、手续繁,即费用需达到电梯总造价20%,并需满足两个三分之二,特别是业主签字难,难以及时提取使用。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业主自筹难度更大,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得不到保障。

因此,我们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引入安全评估制度,便于使用单位和全体业主合理确定电梯是否需要修理、改造还是需要进行电梯更新。同时对住宅小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费用筹集进行了明确规定:已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或者不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使用单位共同商议确定。通过上述两种渠道,能有效落实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费用,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四、随着《办法》的颁布实施,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什么措施加强电梯安全监管,保障百姓乘梯安全?

答:随着《办法》的颁布实施,我们将会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电梯安全监管:

一是组织《办法》宣传贯彻,通过开展公益宣传、深化电梯安全“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活动、组织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让电梯各相关方了解《办法》、遵守《办法》、用好《办法》。

二是加强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加强电梯安全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三是建设电梯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成覆盖全市的“一平台、四系统”电梯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一平台即电梯综合大数据平台,四系统即电梯安全监管系统(对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电梯应急救援系统、电梯维护保养系统、电梯公共服务系统,全面提升电梯安全信息化监管水平。目前,系统建设已完成招投标,正在建设中。下一步,将加强电梯应急救援体制建设,开通“96366”统一应急救援电话,建立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建立以签约维保单位为主体、网格救援队伍为补充、公共救援队伍为保障的三方联动救援机制,提高应急救援效率。

四是定期组织专项执法,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并公开予以曝光,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让监管执法真正长出钢牙利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