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新闻发布会

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邓典厚

发布地点:市政府新闻发布厅

发布单位:市人大办、市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4日

要:2015年以来,六安市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城市管理和机构设置日趋完善,执法力量逐步整合。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成果迫切需要一部地方性法规来支持。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管理中的新矛盾和新问题不断凸显,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工作有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也迫切需要制定法规来规范。基于以上原因,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这部《条例》列入2020年度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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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媒体朋友、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9月26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报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市今年自《六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颁布实施后出台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下面,我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家介绍一下这部《条例》的相关情况。

首先介绍一下《条例》的立法背景。2015年以来,六安市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城市管理和机构设置日趋完善,执法力量逐步整合。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成果迫切需要一部地方性法规来支持。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管理中的新矛盾和新问题不断凸显,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工作有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也迫切需要制定法规来规范。基于以上原因,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这部《条例》列入2020年度立法计划。

下面介绍一下《条例》的立法过程。这部《条例》的立法是由市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元月正式启动的。《条例(草案)》由市城管局负责起草,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按照法定程序,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在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表决通过。2020年11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

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市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从市情和实际出发,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最大限度凝聚共识。《条例》制定过程中,直接征集基层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等意见和建议200余条,先后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5次,专项修改会3次,努力确保《条例》的立法质量和水平。

最后,重点介绍一下《条例》的主要特点。《条例》共七章三十七条,主要由总则、执法权限、执法规范、执法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构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强调了文明规范执法。《条例》以规范执法行为为切入点,对执法资格、回避、调查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执法记录、执法文书,以及查封、扣押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机制,实行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通过制度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并要求执法人员执法时注重教育与引导,贯彻最小损失当事人权益原则,使矛盾在源头化解。

二是强化了执法基础保障。《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实际,按照规定配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城市管理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应当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数据库,着力提高城市管理执法保障水平。

三是构建了执法协作机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水利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协作保障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互通信息,提高效率。为此,《条例》分别明确了市、县、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城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并就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执法协作等作出具体规定,以利于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执法效率。

四是突出了执法监督问责。《条例》从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防止不规范执法、不文明执法的行为。明确规定了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层级监督、社会监督的手段和方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的实施将对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对进一步提升城市的品质和内涵,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执法效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公众法治意识,强化社会监督,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条例》施行后,市人大常委会将重点做好监督执行工作,全力支持和督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好《条例》的各项规定。

关于《条例》的有关情况,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答记者问:

1.问:《条例》是如何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条例》遵循分级负责、一级执法原则,构建权责明晰、责任明确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一是明确市和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城管执法工作,将城管执法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建立城市管理协调和考核机制。二是明确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城管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考核和跨区域以及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负责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管执法工作;县(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城管执法工作。三是明确市、县(区)根据需要,可向乡(镇)、街道及特定区域派驻执法机构。四是明确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经济与信息化、水利、应急管理、商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财政等部门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管执法相关工作。

2.问:《条例》是如何界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限的?《条例》结合市情,体现六安特色,对我市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作一般性规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执法权限进行调整,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目前,市级集中了住建领域的市容环卫、市政设施、城市绿化、城市供水、城市排水、城镇燃气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合计57大项(114个子项)行政执法权,制作了权责清单、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廉政风险点,并已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3.问:《条例》是如何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条例》作了四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规范执法人员资格。规定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协管人员从事辅助性执法事务。二是规范执法程序。规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并就亮证、回避、调查取证、陈述申辩、告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三是规范行政执法措施。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五项具体措施(《条例》第十四条),并就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同步就查处违法小广告等突出城市管理问题细化了措施(《条例》第十九条)。四是严格制度执行。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日常巡查、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等制度。

4.问:《条例》是如何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制的?《条例》明确了五个机制:一是保障机制。建立城管执法人员配备、行政执法经费、行政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保障机制,推行“律师驻队”制度。二是考评机制。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管执法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考核机制,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执法考核。三是互通机制。建立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通机制,规范案件移送、协助办理和结果反馈工作流程。四是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在调查取证等方面给予城管执法部门协助,配合做好城管执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五是惩戒机制。明确将违法行为纳入信用体系管理,对后果严重、损害较大、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执法决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失信惩戒。

5.问: 《条例》是如何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条例》从社会监督、内部监督和职权监督三个方面构建了执法监督体系。一是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公开权限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城管执法部门实行执法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三是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城管执法的监督,督促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