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的建议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依据《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发展具体举措的通知》(皖药监流通秘〔2019〕105号)第10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含新开办)未按照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的,仅可以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符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人〔2015〕165号)要求的从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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