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稳六保”专题系列新闻发布会(十五) 六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费降费情况

人: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医保中心主任 张 涛

发布地点:市政府新闻发布厅

发布单位: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0年8月13日

要: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逐步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和企业生育保险费的通知》(皖医保秘〔2019〕50号)精神和要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逐步调整为6%,企业生育保险逐步调整为0.4%”。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运行情况,今年2月,我局提请市政府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和市委四届133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3月19日市政府办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医疗保障单位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六政办秘〔2020〕31号),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统一调整为7%。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政策不变,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直播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各位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首先我代表市医保局向新闻界媒体长期以来对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支持表示最衷心的感谢。今天我们召开此次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宣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费降费相关工作落实情况,有效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全面提升广大参保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现就我市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费降费的有关情况向大家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逐步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和企业生育保险费的通知》(皖医保秘〔2019〕50号)精神和要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逐步调整为6%,企业生育保险逐步调整为0.4%”。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运行情况,今年2月,我局提请市政府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和市委四届133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3月19日市政府办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医疗保障单位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六政办秘〔2020〕31号),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统一调整为7%。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政策不变,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做法和成效

(一)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保合并实施。按照省医保局、省人社厅等六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要求,2019年11月,我市印发了《六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六医保秘〔2019〕75号),完成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一是统一参保登记。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实行统一征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收支,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按病种单独支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预决算制度、统计报表制度,按照要求作出相应调整。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已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且具备生育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就生育医疗服务和指标等内容签订补充协议。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按国家、省统一规定执行。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服务管理。对现有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进行优化升级,完善基金征缴、医疗费用结算、财务统计等信息系统,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确保及时准确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员、基金运行、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实现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四统一”,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两项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精神,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一是出台减费文件。3月6日在全省率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六医保〔2020〕7号),明确自今年2至6月共计5个月,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实施减半征收。二是落实医保退费。由于2月份职工医疗保险费征收计划已经执行完成,及时安排专人通过信息系统梳理统计2月份应减半征收对象,分单位核对确认其应减征金额,筹措资金及时退回到减征单位指定账户。按期完成全市医保退费工作,共退回3587家企业医疗保险费用1247.8万元。三是调整征收计划。为确保该项政策落地见效,完成了信息系统缴费参数设置,从3月起企业单位征收费率计划调减一半,确保征缴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落实职工基本医保单位降费率政策。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减税降费重要举措的具体行动。一是进行医保基金测算。2020年4月之前,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7.3%(含生育保险0.3%),企业及其他单位缴费费率7.5%(含生育保险0.5%),个人缴费费率2%。经测算,若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费率统一降至7%,不考虑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2020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约0.52亿元,具备降费率条件。二是征求相关单位及县区政府意见。我局代政府拟写《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逐步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国税局和各县区政府征求意见,经各相关单位、县区政府认真研究,均函复对我市调整职工基本医保单位费率无意见。三是提请市政府调整费率。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逐步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和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皖医保秘〔2019〕50号)精神,报同级党委、政府研究批准执行。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和市委四届133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3月19日市政府办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医疗保障单位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六政办秘〔2020〕31号),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含生育保险)统一调整为7%,个人缴费费率不变。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政策不变,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通过减费降费,截止6月底,全市共为近6千家企业减负达1.1亿元。预计全年为企业减负将达1.57亿元。

三、主要亮点

一是两险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按照我市现行标准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按照现行标准执行。同时,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避免 “生育保险会取消”和“五险变四险”的舆论误读。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延期补缴与缓缴。

对受新冠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经申请、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享受缓缴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缓缴职工医保费范围。同时,我们将持续完善医保经办服务管理,确保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同时,不断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通过减费降费举措,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我市经济向好发展,我们医保部门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立足岗位职责,全面落实职工基本医保减费降费工作,切实将这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为建设和谐六安、幸福六安作出我们医保人应有的贡献。

答记者问:

一、请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是不是意味着生育保险取消了?

答:不是的。两险合并实施并不是两险合并,只是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收支,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生育保险作为一个险种依然存在且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请问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将持续多长时间?

答:按照政策规定,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时间是从今年2月到6月,共计5个月时间。

 

三、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从今年4月1日起调整为7%,请问这个费率可含生育保险?

答:含的。根据文件规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实行统一征缴。

 

 

四、请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延期补缴与缓缴的期限?

答:对受新冠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经申请、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