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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利益被侵占 依法讨回分配权
   发布时间:2005-10-24   来源:六安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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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利益被侵占 依法讨回分配权

  2005年6月,现役军人甘某,在其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被家庭居住地所在村委会否决而到人民法院诉讼,要求确认其对征用土地补偿费具有参与分配权。
  甘某入伍前系金寨县江店镇郑岭村大圩组村民,现在部队服役,军衔为初级士官。2005年4月,金寨县新城区因建设征用了郑岭村大圩组的部分土地,并支付了土地补偿费。该村大圩组在召开集体会议讨论确定分配土地补偿费的人员名单时,认为甘某在部队服役多年。现已任初级士官,不能再享有承包用地的权利,讨论决定不准甘某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1条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等,应当保留。甘某身为现役初级士官军人,理应享有此项权利;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有权参与该组织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剥夺。
  日前,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法判决甘某有参与金寨县江店镇郑岭村大圩组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

(信息来源:皖西日报下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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